摘要:
1、我国银行并购的推进策略。我国银行并购应实施阶段性重点推进策略,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为横向并购为主阶段。我国银行并购首先应以横向并购为主,这一阶段实际上已经开始,中国投资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的合并就是其中一个例子。横向并购首先应立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整合,即按照效率原则,撤并或出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其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优势互补。其中更应提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开展合并。第三,政策性银行之间以及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也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如可考虑将三家政策性银行合并为一家,政策性银行在基本完成其使命之后可改组为商业银行或与商业银行合并。
第二步为混合并购为主阶段。未来3到5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国银行并购应以混合并购为主。我国应顺应综合经营的历史潮流,在适当时候,通过商业银行兼并收购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工商企业,组建若干家可以经营全面金融业务、实力雄厚的金融集团,这些金融集团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国际金融市...
1、我国银行并购的推进策略。我国银行并购应实施阶段性重点推进策略,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为横向并购为主阶段。我国银行并购首先应以横向并购为主,这一阶段实际上已经开始,中国投资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的合并就是其中一个例子。横向并购首先应立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整合,即按照效率原则,撤并或出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其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优势互补。其中更应提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开展合并。第三,政策性银行之间以及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也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如可考虑将三家政策性银行合并为一家,政策性银行在基本完成其使命之后可改组为商业银行或与商业银行合并。
第二步为混合并购为主阶段。未来3到5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国银行并购应以混合并购为主。我国应顺应综合经营的历史潮流,在适当时候,通过商业银行兼并收购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工商企业,组建若干家可以经营全面金融业务、实力雄厚的金融集团,这些金融集团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国际金融市场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兼容性和竞争性,为实现跨国并购奠定基础。目前,光大、中信集团已经具有了这种金融集团的雏形。
第三步为跨国并购为主阶段。未来5年以后,我国银行并购将进入跨国并购为主的阶段。我国银行通过横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实力将大为增强,具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的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入世”5年保护期已过,外资银行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人民币业务,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2、我国银行并购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银行并购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银行并购动力明显不足,操作不规范,效果不理想。这就需要在我国银行并购活动中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努力创造有利于银行按照经济规律和长远利益开展并购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1)完善银行并购的法律保障体系。银行并购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灵敏性高,迫切需要规范其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有关银行并购的法规,其他金融法规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涉及到银行并购问题;《商业银行法》只是在第68条和69条涉及到商业银行合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作了规定,但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未进行公司制改造;《证券法》设有“上市公司收购”专章,但我国目前只有深圳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上市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虽然提及了金融机构的被收购或兼并问题,但规定过于原则,并没有专门、详细的规定。而另一方面,现行一些法规又不利于银行并购的广泛、深入开展,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规都强调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而限制了我国银行开展混合并购。因此,我国既要加强银行并购方面的立法,也要在必要时修改《商业银行法》等现行法规,为银行并购的开展扫除法律障碍。
(2)规范银行并购中的政府行为。银行并购是市场行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进行,但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银行并购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因此,我们要立足于规范银行并购中的政府行为,要把银行并购视作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按市场原则推动银行并购合理、高效运作,彻底摒弃对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政策保护,正确把握银行并购的客观标准。对资产质量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当选择行政关闭或破产清算,而不能“一并了之”。
(3)加强对银行并购的监管。银行并购在我国是一个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需抓紧制定办法,加强对银行并购的监管。如果是跨金融行业的并购,中国人民银行应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如果是跨国并购,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原则开展对银行并购的监管,并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监管信息,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水平。
(4)实施银行管理的制度和技术创新。目前,我国银行并购的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适应并购后规模扩大的需要。为此,首先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使银行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迫使银行通过并购求生存、求发展,解决银行并购动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要进行技术创新,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设备,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效率。技术创新能力是实现大规模银行并购、培育和发展现代银行的前提和基础。
(5)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投资银行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是银行并购的重要舞台,因此,我国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银行并购中的积极作用。为了便于金融并购的发展,我国要对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适时推进条件具备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上市。银行并购由于在信息搜集、资产评估、融资、法律确认等方面内容庞杂、专业性很强,因此,银行并购必须依靠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才能顺利、高效率地进行,其中投资银行业在银行并购中发挥着十分特殊、重要的职能作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为我国银行并购提供更具效能的资本运营服务。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