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管理信息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扩展,现行的规范计算机会计业务处理的规定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了使会计管理、会计执法和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有法可依,尽快修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适合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工作特点、满足会计内部控制原则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已经成为会计法规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有些规定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财政部及部分省市财政厅(局)已停止执行,但并没有文件明确宣布废止,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一些问题。例如1994年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这一规定曾经对我国商品化软件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目前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原有的意义,财政部和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曾在有关会议上宣布不再对软件进行评审,或在政府职能中取消软件评审职能以及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但也有一些省市的财政厅(局)仍在执行这一规定。由于政策不统一,给国外先进管理软件的引入及一些新开发管理软件的推广带来一定困难。最典型的...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管理信息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扩展,现行的规范计算机会计业务处理的规定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了使会计管理、会计执法和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有法可依,尽快修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适合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工作特点、满足会计内部控制原则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已经成为会计法规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有些规定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财政部及部分省市财政厅(局)已停止执行,但并没有文件明确宣布废止,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一些问题。例如1994年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这一规定曾经对我国商品化软件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目前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原有的意义,财政部和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曾在有关会议上宣布不再对软件进行评审,或在政府职能中取消软件评审职能以及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但也有一些省市的财政厅(局)仍在执行这一规定。由于政策不统一,给国外先进管理软件的引入及一些新开发管理软件的推广带来一定困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引入ORACLE公司ERP系统时,财务部门以该软件没有经过评审为由拒绝使用,致使花费90万美元引入的ERP系统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见21世纪经济报导,2002年12月2日)。笔者在参与企业管理软件实施工作中也曾遇到这种尴尬,问题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相关文件的规定重复且存在矛盾之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而这一规定与《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八条中“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的规定相矛盾。
3、有些功能可能给用户带来一些方便,在软件设计实际中也已经普遍采用,但这些功能对数据的安全、真实、可靠造成隐患,对这些功能现有法规缺乏相应规范。默认这些功能的存在影响法令、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会计执法工作。典型的例子是目前几乎所有会计软件都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了“反记账”和“反结账”功能,而这些功能完全违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二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在过去进行软件评审时也曾多次明确软件不允许存在这些功能,但由于企业实际核算工作中这些功能确实为用户带来方便,因此屡禁不止,延续至今。与此类似的还有批量审核功能,这一功能源于相当一部分企业习惯采用将输入计算机内的记账凭证打印后进行审核,打印的纸质凭证审核后,就不再逐张审核机内凭证,而使用批量审核功能将机内凭证一次全部标注审核标记。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严格执行了只有审核后的凭证才能登记机内账簿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凭证打印进行审核时,机内的这些记账凭证处于输入后还未审核状态,这些凭证的输入人员可以任意修改机内凭证,批量审核使得对机内凭证审核成为一种形式,并为内部工作人员篡改机内凭证留下了可乘之机。
4、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发展使得有些规定不能适应软件的发展,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例如,无论是《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还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了记账凭证的编号必须连续。而在网络环境下,强行保持凭证编号连续的情况下,各工作站输入的凭证只能采用“谁先存盘,谁先编号”的所谓“抢号”原则。而这样做就会打乱同一工作站输入的同一类凭证(如甲工作站处理销售业务,而乙工作站输入采购凭证)的编号顺序,不利于相关信息的查询和输出。再如,目前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以至ERP等管理软件数据处理功能强大,提供相关信息能力很强,其记账凭证通常根据输入的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这样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是否还需要审核,甚至是否还需要生成类似手工会计处理那样的记账凭证,然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账簿记录,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而目前相关制度的规定限定了软件只能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这样的设计方式进行。而这种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数据处理的效率和提供各种信息的能力。此外,目前计算机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保存在计算机内的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已有足够保证。但目前的规定是必须打印输出文字的会计档案而不能只保留电子会计档案,这大大增加会计处理工作的成本。
各种先进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出现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迫切希望能够有一个适应计算机工作特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予以指导和制约。
二、对修改相关法规的几点建议
1、彻底修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对不适合目前情况的会计软件审批制度应明文规定废止。考虑到我国不同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大的差异,不少企业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判断软件功能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当的对商品化软件的管理办法,以推动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各省市对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这给下属企业分布在不同省份,但使用统一软件的企业集团带来很多麻烦,应对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手续做出统一规定。对企业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业务应建立的管理制度及其制定原则,管理办法也应做出规定。
2、尽快制定《计算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由于手工会计工作的处理方法与计算机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另行制定《计算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用来规范计算机会计核算。在制定这一规范时必须充分考虑目前广泛使用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特点及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对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会计核算部分具有的功能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如软件数据处理的正确性、输出的会计资料应满足的条件、系统应具有的内部控制功能以及满足审计需要的要求等。该规范对各种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核算部分基本功能的规范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并适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企业管理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核算部分不允许具有的非法功能和必须具有的至关重要的功能均应做出明确规定。后者如:必须具有标准数据输出接口,以方便计算机审计软件的设计和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软件应该有虚拟的第13个月这一会计期间,以方便企业处理审计调账凭证。同时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输出接口标准,以便于软件开发企业设计标准数据输出接口。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