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朱小平 钱慧 叶友 马朝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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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2月8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我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起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项下增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指标,并要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金额。在1999年的这份修订稿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证监会出台这项披露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净利润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但从实施的结果来看,上市公司将名目繁多的项目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之下,以此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相关性和可比性。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经常性损益”这一信息披露工具的作用,证监会又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规范问答》),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规范问答》重新定义了非经常性损益,分“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两部分,比较详细地列举了非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2月8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我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起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项下增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指标,并要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金额。在1999年的这份修订稿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证监会出台这项披露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净利润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但从实施的结果来看,上市公司将名目繁多的项目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之下,以此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相关性和可比性。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经常性损益”这一信息披露工具的作用,证监会又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规范问答》),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规范问答》重新定义了非经常性损益,分“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两部分,比较详细地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包含的内容,并分别叙述了两个部分各自的披露方式。在《规范问答》实施了将近2年后,证监会又根据实施情况,于2004年1月25日发布了《规范问答》的修订稿。修订稿在原有“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取消了“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的划分,对“非经常性损益”所包含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本文试图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变化和对该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揭示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途径和构想。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披露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有三次主要变化,每一次都对其定义或包含内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1、定义的变化。
与1999年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比,2001年《规范问答》(2004年的修订稿完全沿用了2001年《规范问答》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有了一个质的变化。1999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数据,在定义中只是指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三个特点: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偶发性,但用这三个特点作为判定某一交易和事项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则太过笼统和模糊,为上市公司留下了很大的选择和回旋余地。鉴于此,2001年的《规范问答》重新定义了“非经常性损益”,并给出了较明确的判断标准。可归纳为如下流程: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据此,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时,除考虑引起该损益的交易或事项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外,还要考虑三个因素,即性质,频率和金额。其中,性质用来判定某一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活动的相关性、是质的标准。而频率和金额则是作为一个量的标准,即某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的频率小于一定标准,那么即使在性质上与企业生产紧密联系也不能作为经常性损益;另外,如果某一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金额没有达到披露的重要性标准,即使在性质上判断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
2、包含项目及其内容的变化。
(1)取消了“非经常性损益”中“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的划分。
(2)资产处置损益的范围扩大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长期资产。
(3)没有把2001年列入的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再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4)对营业外收支中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5)债务重组损益、短期投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等项目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6)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重新规定。2001年《规范问答》只指出要把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2004年修订稿则把所有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都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无论是2001年《规范问答》还是2004年修订稿,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所包含项目时,不同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均有所交叉,这一点在“营业外收支”上体现得尤为明显。2001年《规范问答》中,“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和“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有所重叠,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营业外收支”包括了部分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004年修订稿中,重叠的项目则更多,例如,“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已经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和“债务重组损益”等项目都与“营业外收支”有所重叠。对此,笔者认为,之所以把“营业外收支”中包含的某些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一个项目单独列示,而不笼统地包含在“营业外收支”中,可能是为了突出那些单独列示项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营业外收支”与“非经常性损益”差异较大。首先,从概念上来看,“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要大于“营业外收支”,“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支出的余额,可知“营业外收支”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其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性;而“非经常性损益”不但包括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活动,还包括了那些虽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但在性质、频率和金额上会影响公允判断的损益。其次,从两者各自包含的项目来看,“非经常性损益”内容不但包括了“营业外收支”中的绝大部分项目,还包括了投资损益、补贴收入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内容。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1999年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项下增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指标,并要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金额。2001年《规范问答》和2004年修订稿不仅要求在年报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还进一步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中对其进行披露。2001年《规范问答》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包括”部分,应根据有关项目实质确定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下;公司若不将其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
二、意见和建议
总的来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稿经历了三次调整,我国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正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就“非经常性损益”所包括内容的前后变化来看,其不足之处主要包括:
(一)2004年修订稿对于判断税收返还和减免是否应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经过正常审批”,而删去了2001年《规范问答》中“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欠妥,对于那些只能享受一两次的税收返还和减免,就其频率而言,把它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加以处理则更为合理。
(二)2004年修订稿将2001年《规范问答》中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但是仍有不足之处,例如上文提到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列入经常性损益而不是“非经常性损益”等。
(三)把“短期投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有些令人费解。因为短期投资是企业管理闲置资金的一种方法,是企业为保持资金流动性同时获取价差收益的正常选择,所以“短期投资损益”是一项经常性项目而不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
对此,笔者建议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内容和方式等有关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1)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明确包括具体的组成部分。这样有利于增加披露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判断。例如,对于“营业外收支”,应具体细化到罚款收入、捐赠支出、罚款支出等。再如,如果企业期末“非经常性损益”中投资收益比重较大,而且主要来自于短期投资时,就应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因为过高的短期投资收益很可能是企业为了粉饰盈利状况而使用的手段。为此必须分别披露“短期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2)由于目前用来判断“非经常性收益”的金额和频率两个特征还没有量化的标准,建议企业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定性标准与自身情况相结合,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定量的判断标准。(3)建议企业公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重大变化。例如,企业把以前年度不认为是“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在当年第一次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或者以前年度一直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内容当年不再披露时,需要说明原因及其影响金额。(4)当前“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位置在年度报告的第三部分——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建议将“非经常性损益”以附表的形式披露在利润表之后。(5)建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严格审计,而不是仅仅是2004年修订稿中所说的“关注”。
还须指出的是,我国的“非经常性损益”所包含内容远远大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非常项目”(其定义更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中“非常项目”和“需单独披露的正常活动损益”两者的结合,而美国准则中的“非常项目”则更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非常项目”)。鉴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十分完善,利润操纵时有发生,严格地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对提高利润信息的质量极为必要。在我国,关联交易、债务重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资产减值等是盈余操纵的主要渠道,把它们归入“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考核,分析“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更好地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这一工具,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非经常性损益”专门准则,更好地防止对理解不准确、故意曲解和滥用所造成的利润失真。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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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