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最后的折余价值与预计的净残值保持一致:二是保证后期计提的折旧额不大于前期计提的折旧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出现两种异常现象:一是在净残值率较高时,可能出现计提的折旧额为负数;二是在净残值率较低时,最后两年改用直线法后计提的折旧可能会比前期计提的折旧要高。下面通过两个简单的例子对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这两种情况加以说明。
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最后的折余价值与预计的净残值保持一致:二是保证后期计提的折旧额不大于前期计提的折旧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出现两种异常现象:一是在净残值率较高时,可能出现计提的折旧额为负数;二是在净残值率较低时,最后两年改用直线法后计提的折旧可能会比前期计提的折旧要高。下面通过两个简单的例子对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这两种情况加以说明。
例1:一台设备的原始价值是625000元,估计可使用5年,预计的净残值是145000元,则按照现行规定计提的折旧如表1

表1的异常之处在于,在最后两年计提的折旧额竟然为负数。另外,在使用期限较长且净残值率较低时,按照现行的规定还可能出现后期计提的折旧额比前期高的情况。
例2:假如在例1中,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是10年,预计的净残值是15000元,则各年的折旧额如表2所示。

表2的异常之处是,第9年、第10年的折旧额竟然比第6年、第7年、第8年的折旧额还高,这也表明最后两年改用直线法的规定尚有欠缺。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规定呢?
由例1和例2可以看出,要保证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两年计提的折旧额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而不出现异常现象,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倒数第3年年末的账面折余价值必须大于净残值;
(2)最后两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必须不大于倒数第3年的折旧额。
为不失一般性,假设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A,预计净残值率为r,估计可使用n年,则按照现行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折旧额如表3所示。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