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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3 作者:周琼芳 徐鸿 (作者单位:重庆工学院会计学院 重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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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发生报废时应进行清理处置,对于清理后的净损益,无论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损益还是非正常损失,均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对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是无可非议的,但对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将其清理净损益也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并不尽合理。因为,对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时所产生的净损益,主要是由于在计算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时预计的残值收入、清理费用与正常报废时实际发生的残值收入、清理费用不一致造成的,所以,对由此产生的清理净损益,笔者建议按与计提折旧时所计费用同渠道冲回或补记,也即是将这部分清理净损益区别报废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作冲减或补增“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处理,从而体现“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责任编辑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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