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形式到内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IAS33)每股收益基本一致,但笔者认为,要作为一项正式的具体准则出台,还需要对如下问题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目的和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于每股收益的目的和范围没有作详细规定,只是在引言中作简单说明。在将来出台的指南中应对目的和范围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否则,准则的指导方向不明确、应用范围不清晰,在具体运用中很可能会出现问题。
二、关于潜在普通股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权利的合同”,将认股权证和期权定义为“赋予持有者购买普通股权利的合同”,而IAS33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认股权证和期权定义为“金融工具”。虽然准则说明中解释了不用“金融工具”来定义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工具准则,但将潜在普通股仅定义为“合同”是不恰当的,因为有些潜在普通股并不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的。因此,有必要在回避使用金融工具定义的同时,修正有关术语。比如:对潜在普通股、认股权证等的定义可借鉴美国每股收益准则(FA...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形式到内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IAS33)每股收益基本一致,但笔者认为,要作为一项正式的具体准则出台,还需要对如下问题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目的和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于每股收益的目的和范围没有作详细规定,只是在引言中作简单说明。在将来出台的指南中应对目的和范围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否则,准则的指导方向不明确、应用范围不清晰,在具体运用中很可能会出现问题。
二、关于潜在普通股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权利的合同”,将认股权证和期权定义为“赋予持有者购买普通股权利的合同”,而IAS33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认股权证和期权定义为“金融工具”。虽然准则说明中解释了不用“金融工具”来定义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工具准则,但将潜在普通股仅定义为“合同”是不恰当的,因为有些潜在普通股并不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的。因此,有必要在回避使用金融工具定义的同时,修正有关术语。比如:对潜在普通股、认股权证等的定义可借鉴美国每股收益准则(FAS128),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赋予持有者报告期内或在报告期后获得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协议”,认股权证定义为“赋予持有者根据该工具条款购买普通股的证券”,证券定义为“债务或所有权或相关权益的证明”。这样,既回避了金融工具术语的使用,又能比较准确地对潜在普通股进行定义。
IAS33第31条对或有发行股份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作出了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财政部在相关通知中对此进行了说明,由于中国目前在实践中只出现了可转换债券,所以对认股权证、或有发行股份等具有潜在稀释性的期权性的证券不作相关规定。但是我认为我们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种考虑就目前来看虽然合理,但也正是我国准则往往滞后于实务,总是等到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了才转而修补准则中的漏洞,或对准则加以补充说明。为什么不能将潜在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考虑到并加以预防呢?所以,准则的制定应该超前一些,要把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普通股也进行定义(具体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定义并紧密结合我国国情),这样,一旦某个上市公司在未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有关潜在普通股的业务,就可以有现成的具体准则作参照,也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钻准则的漏洞,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忽略潜在稀释每股收益的因素。
三、关于时间权数
《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间权数只说明“应对当期和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说明是用天数加权还是用月数加权,这会导致在实际运用中产生混乱。因为不同的时间权数会导致每股收益的不同计算结果。在IAS33中则明确规定“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这一规定自然会使计算得到的每股收益比较精确。我认为,我国将来出台的细则指南也不一定非要照搬国际会计准则,但不管是用天数加权还是用月份加权,在准则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用月份,则还应明确规定在月初、月中或者月末增加股份的情况下应如何计算,否则会难以理解。
比如:有一公司某年净利润2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5000万股。该年4月13日发行新股份5000万股,则上市公司年报中可能出现三种计算结果:
加权平均在外股数 加权每股收益
1、(5000×3+10000×9)/12=8750 2000/8750=0.229
2、(5000×4+10000×8)/12=8333 2000/8333=0.240
3、(5000×3.5+10000×8.5)/12=8542 2000/8542=0.234
从上例可以看出,计算方法不统一,会导致计算结果存在差异。如果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加权时间段,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准则的漏洞来操纵每股收益。反之,不但可以避免盈余管理现象的发生,而且对于报表阅读者做出正确决策也很重要。
四、关于复杂资本结构
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属于简单资本结构,但是,随着股票市场的蓬勃发展,将会有更多公司发行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等,准则对于复杂资本结构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该规定得详细具体且有超前性。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会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情况,如发行新股、以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及发放股票股利等,应在准则中规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
比如:我国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为了吸引投资者,配股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因此,从理论上说,配股前的股票与配股后的股票是不等值的,不能简单相加来计算股本总数,应将配股前的股份数调整为与配股后等值的数量。如何调整,应在未来出台的细则指南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最好举例说明。
五、关于合并后每股收益的计算
有关方面负责人解释:“鉴于目前还没有出台企业合并准则,对于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及购买式企业合并中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但是我认为企业合并准则未出台并不影响在准则中规定合并后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并且也应该在准则指南中进行说明。因为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并入了其收益表,故作为合并购价或股权联合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数应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中。因此,用于计算企业合并中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数应为合并企业原有股份的加权平均数与由于购并而新发行股份的加权数之和。另外,对于合并报表中每股收益的计算,我认为需视合并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合并理论分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和母公司理论。在实体理论下,合并报表是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编制的,每股收益原则上是将整个集团的利润总数与整个集团的总股数(都按比例折算为母公司的对等股数)对比。而在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下,由于是从母公司角度来考虑的,反映的是母公司真正可以控制或拥有的资源,所以每股收益也要根据母公司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其总股数应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数的加权平均数。在具体制定其计算方法时可以借鉴IAS33的第17条规定。
六、关于每股收益的列示
《征求意见稿》与IAS33都要求“企业应在报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以同等明显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包括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为负数的情况”。其计算并披露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都是基于正常经营利润下的每股收益。但根据充分披露原则,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正常经营利润,还应披露非正常项目利润及经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而调整后的利润;同样每股收益也应按照利润的各个组成项目分别计算,包括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正常项目每股收益、经调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等。在IAS33中第52条说明“企业可能希望披露比准则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业绩,并可能采用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的每股金额的形式,本准则鼓励作这些披露。”我认为在我国的细则指南中也应有类似的说明,这样可以鼓励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到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我认为这种可选择的列报方式是不恰当的。因为实证研究表明,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其利用数据来满足决策需要的容易程度是直接相关的。每股收益信息在表内或附注中披露对使用者的有用程度不同,如果每股收益在附注中披露,将被埋没于大量的报表注释中,远不如在损益表内直接披露对使用者有用。由于每股收益数据为投资者和其他使用者所关注的程度以及在分析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规定应在收益表内列示。我国准则应取消在表内或附注内披露的可选择性,代之以在利润表中显著位置列报的规定。
责任编辑 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