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三、关于税务端软件
税务端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下发到各地,请注意作好与当地企业端软件的衔接。税务端软件将分两步实施:
(一)2003年4月中旬,对现有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后,既支持目前方式的扫描认证,也能够接收企业报盘方式,暂不能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二)6月上旬,将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升级到网络版,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具体升级时间和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略)
(国税函[2003]327号;2003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试评审结果的公告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税务局将从2003年5月开始接收企业用软盘传递的抵扣联票面信息,2003年7月开始接收企业由网络传递的抵扣联票面信息。
200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进行了测试评审,评审出21户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纳税人所选择的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还是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测试评审合格软件开发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6、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
7、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公司
8、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9、中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嘉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1、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12、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13、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4、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公司
15、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16、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18、广州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19、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1、泰和数码科技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财税字[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国税函[2003]368号;2003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的内容,切实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税函[2003]439号;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