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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3 作者:陈继初 (作者单位:湖南省财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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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企业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数额较小的,可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次摊入投资损益。而《企业会计制度》却规定,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虽然从表面上看,将这部分费用计入投资损益或财务费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额相同,但笔者认为,准则和制度不宜出现对同一问题处理不一致的现象。而对于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笔者赞成视数额大小直接计入或分次摊入投资损益的做法。在这里,利息收入是企业长期债权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应计入投资收益;而溢折价的摊销实质是对利息收入的一种调整,即其数额会影响投资收益数额的增减变动。依此类推,企业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摊销实质上也是对利息收入的一种调整,因而其摊销额应调整投资收益数额。
责任编辑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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