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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3 作者:冯新路 张雄 (作者单位:浠水县财政局社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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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以后,征收流程由以前保险机构直接征收缴入“收入过渡户”或“财政社保专户”转变为税务征收直达人行金库,再转入“财政社保专户”。对于保险经办机构来说,如果某月存在未达账项,那么税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与“财政社保专户”的数额将无法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基金会计可设置“在途基金”科目,从而使保险经办机构能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此类会计业务。当收到地税征收机关开出的基金票据时,借记“在途基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保”等;贷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保”等。当收到财政社保机构开出的“财政社保专户”通知单时,借记“财政社保专户——某商业银行”;贷记“在途基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保”等。
在一定期间,“在途基金”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费未到“财政社保专户”数;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费已到“财政社保专户”而税务机关开出的基金票据未到的数
责任编辑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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