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续经营1年以上;
(四)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盈利不作要求;
(五)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
(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续经营1年以上;
(四)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盈利不作要求;
(五)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
(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时废止。2002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请各派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转发各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各派出机构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出资人的资格及其出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缴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五、对下岗失业人中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