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取得收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22号),要求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航空食品工业的发展,同意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取得收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22号),要求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航空食品工业的发展,同意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四)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主管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征、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兔、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四、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的,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2〕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财税〔2002〕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茶青能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闽财农税〔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3号)的规定,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符合农业特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你厅意见,茶青列入毛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即毛茶包含茶青。为了避免茶青与毛茶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茶青农业特产税的,不得再对以上述茶青为原料加工的毛茶征收农业特产税,你省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财税〔2002〕9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预算内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贷:代收款;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办库〔2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