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型公司为了发挥其规模优势,往往将公司总部定位为投融资中心,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定位为成本/利润中心,集中所有分/子公司的资金统筹规划运作,以达到资金管理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阶段,国内大型公司在全国甚至跨国范围内还达不到实行完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多采用资金差额集中的管理方式,即分月集中各分/子公司的利润、折旧等非现金成本,季度、半年或全年进行清算。这种集中大大提高了公司总部的强化资金管理、统一投融资决策的作用,同时降低了公司整体资金占用。但一些公司在处理资金集中管理、使用与会计核算的关系中,混淆了以资金管理为对象的财务管理和以资金运动的信息流为对象的会计概念,导致分/子公司的权益变动,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分公司、子公司由于法律地位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以避免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产生冲突。本文就大型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对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方式
由于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会计权益科目,权益上通常以“拨入资金”或“上级拨入...
大型公司为了发挥其规模优势,往往将公司总部定位为投融资中心,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定位为成本/利润中心,集中所有分/子公司的资金统筹规划运作,以达到资金管理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阶段,国内大型公司在全国甚至跨国范围内还达不到实行完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多采用资金差额集中的管理方式,即分月集中各分/子公司的利润、折旧等非现金成本,季度、半年或全年进行清算。这种集中大大提高了公司总部的强化资金管理、统一投融资决策的作用,同时降低了公司整体资金占用。但一些公司在处理资金集中管理、使用与会计核算的关系中,混淆了以资金管理为对象的财务管理和以资金运动的信息流为对象的会计概念,导致分/子公司的权益变动,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分公司、子公司由于法律地位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以避免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产生冲突。本文就大型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对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方式
由于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会计权益科目,权益上通常以“拨入资金”或“上级拨入资金”等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来核算,且其增减变动只要母公司同意即可,并不受法律上的约束。因此,对于集中分公司的利润和折旧资金及母公司下拨的资金,年终除利润完全上收外,折旧资金和下拨投资的差额可以通过内部权益科目“拨入资金”等来核算。这样可以将资金的变动情况直接固化到母公司和分公司报表中,以达到实质与形式上的统一。
二、对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方式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所属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享有和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法人实体。
全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完全控股的独立核算单位,是具有以全部财产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拥有担保、投资、融资等法人权利,其权益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除非是符合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原则的增资或减资,否则权益变动有明确的法律规束。对于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要实
行资金集中管理,会计核算方式应有别于分公司,其管理模式如下:

说明:资金流1为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资金,包括折旧等非现金成本以及富余资金;资金流2为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现金股利;资金流3为母公司根据投资计划下达给子公司的资本性款项。
母公司具有通过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其资金统一上存、投资方向和额度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借以达到资金集中使用的目的。母公司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水平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确定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初步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全资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年度中按照预算或实际水平进行收取,年度终了,全资子公司提取两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利润全额分配给母公司,同时子公司进行相应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对于子公司的折旧等非现金成本以及提取的两金,年度中收取资金,以内部科目形式分别反映在全资子公司的流动资产和母公司的流动负债方,同时将此资金纳入母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中;对于母公司统一安排的投资款,年度中下拨给全资子公司,并同样在母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方反映。年度终了,上存的折旧和母公司的两金与拨入的投资款相抵后,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余额在母公司流动负债中反映,同时作为子公司的一项流动资产;反之亦然。合并会计报表时,内部科目全部抵消,公司合并报表中能够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对于单独披露的全资子公司,则将差额调整到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母公司与其资金往来变动状况,一定情况下进行增资或减资处理。
三、对拥有权益大于50%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含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方式
对于控股子公司,由于存在少数股东,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作为两个法人实体,母公司不能直接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程序。如果要实行,必须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报证监会批准(如必要)及公告(如必要)等法律手续,获得认可方可执行。年度中,其所上存的资金,母公司以流动负债方反映,同样可以纳入公司集团的总体资金来源,年终分配现金股利时,从流动负债方转出相应分配额即可。控股子公司单独披露时,合并调整相应流动资产项目。
以上对资金集中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的探讨,目的是在满足公司财务管理需要的同时,还要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与子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有不同的程序和会计核算方式。因此,大型公司在构架体制结构时,要在结合其未来的财务管理方式认真考虑分/子公司的体制,尤其是在设立非全资子公司时更需慎重。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