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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黄辉 (作者单位:美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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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销售返利的存在已具有普遍性,但在会计处理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可循。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咨询时,明确否定了供货商将付出的销售返利冲销其销售收入的做法,同时又规定该返利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但却没有对供货商应该怎么作会计处理提出意见:国税发〔1997〕167号文对平销行为中的进货返利规定了必须作进项税冲销的意见,但怎么保证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理规定,导致经销商怎么处理收到的返利款项,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也令众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头疼不已。为此,笔者建议:
从受益方的源头着手,仍采用类似“退货及折让证明”的办法,由经销商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开出“销售返利证明”,并监督该企业(即返利受益人)据以入账,作全额冲销“销售成本”处理。经销商不得借口进货未销售而不作处理,对未准确入账的,必须给予严厉查处。同时,供货商凭经销商开来的“销售返利证明”作冲销“销售收入”处理。这样,税务及会计监督的链条就建立起来了。作为供货商没有因本规范的实施而增加负担,经销商也省去了找寻报销凭据等支取返利的烦恼。从而使供、销双方的会计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
从受益方的源头着手,仍采用类似“退货及折让证明”的办法,由经销商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开出“销售返利证明”,并监督该企业(即返利受益人)据以入账,作全额冲销“销售成本”处理。经销商不得借口进货未销售而不作处理,对未准确入账的,必须给予严厉查处。同时,供货商凭经销商开来的“销售返利证明”作冲销“销售收入”处理。这样,税务及会计监督的链条就建立起来了。作为供货商没有因本规范的实施而增加负担,经销商也省去了找寻报销凭据等支取返利的烦恼。从而使供、销双方的会计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真实有效地实施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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