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谭燕 谭劲松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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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额亏损是指企业经营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合计低于零的负数额。目前绝大部分教材对正常情况下长期投资的核算介绍较多,而较少涉及企业对外投资、其所投资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零的情况下如何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反映这一超额亏损的特殊情形。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就教于各位同行。
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无论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对投资企业的影响均仅限于股利(利润)分配。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因经营失败招致亏损,致使其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则颇费周章。从反映经济实质的会计原则出发,由于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当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实际上已经毫无价值,应减记至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的...
超额亏损是指企业经营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合计低于零的负数额。目前绝大部分教材对正常情况下长期投资的核算介绍较多,而较少涉及企业对外投资、其所投资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零的情况下如何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反映这一超额亏损的特殊情形。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就教于各位同行。
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无论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对投资企业的影响均仅限于股利(利润)分配。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因经营失败招致亏损,致使其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则颇费周章。从反映经济实质的会计原则出发,由于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当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实际上已经毫无价值,应减记至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时,应不包括暂停摊销的期间。”
仔细推敲,上述规定颇多疑问。首先,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究竟何时减记至零,是以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时作标准,还是不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多少,而单方面从投资企业的角度进行考虑?其次,股权投资差额何时停止摊销,是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时,还是投资企业直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由于摊销和确认投资亏损同时发生,这需要经过反复计算)时?再次,当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后,何时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是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达到零后,还是在这之前就开始恢复以前冲减的股权投资差额?最后,需不需要恢复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全额恢复,还是部分恢复?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有无股权投资差额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分三种情况考虑:
一、投资企业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这种情形下,当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持股比例减少后亦已为零。这种情况的投资核算较为简单。
二、投资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差额而不存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由于投资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因此可能出现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而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依然为正数,或者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还未为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这种情形的关键在于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方法:
(1)如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有借方余额,投资企业仍然按比例分享被投资企业随后发生的亏损,并在投资账面价值不为零的前提下继续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直至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在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后,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后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如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余额,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的净亏损,以投资企业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此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可能仍为正数,其随后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也无须按持股比例调整。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存在缺陷。
首先,由于死扣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因而扭曲了股权投资差额的经济含义。如果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后,对被投资企业随后发生的净亏损再继续调整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究竟是意味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还是意味着其他?如果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余额,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还未为零前就已经停止了对被投资企业随后发生净亏损的调整,于道理上也说不过去。从理论上说,股权投资差额反映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商誉的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ED154中论述了企业并购所确认的商誉可能包括下列六种要素:①在收购日期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剩余额;②被收购企业未能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③被收购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这一因素的公允价值;④因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产生的预期协同效应的公允价值;⑤由于对“对价”进行估计的误差而由收购企业所付出的过高估价;⑥收购企业的过高支付或过低支付。在这六项内容中,第一、二项属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第三、四项属于商誉的性质,第五、六项属于估价的问题。从股权投资差额的这些经济含义出发,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在被投资企业投资因亏损而导致其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是否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商誉都已经消失?在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后,这项价值又是否应该立即得到恢复?购并时的过高或过低估价应如何处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考虑,由于投资时的资产随着其使用和消耗,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应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随着资产价值的转移和折旧在逐步减少的实际情况。理论上说,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如果投资时所确认的存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资产依然存在,而且该资产没有发生减值,那么相对应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该保留。从商誉的角度考察,影响投资时商誉的因素有许多,包括被投资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因素,经济和技术、环境的因素。这些因素在企业购并后不断地发生变化。我们认为,购买企业所发生的商誉是对被购买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付出,是对企业取得超额报酬(未来现金流量)的一种期望,它由被购买企业的性质、在行业中的稳定性、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性、竞争对手的情况、市场需求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所影响。这些因素是相互作用的。当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原来购买时影响超额收益的因素不复存在,支持商誉的各项条件均已消失,即使企业通过努力扭亏为盈,那也是后来企业内部创造商誉的结果,与购并时形成的商誉没有关系。而企业内部自创的商誉不允许确认为一项资产。另一方面,从谨慎原则的立场出发,由于企业的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或可实现净值)孰低计价,各项资产在其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谨慎地反映投资者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当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已无收回价值。即使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尚未为零的情形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导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比照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顺序,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先冲减相当于其中包含的商誉的价值。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中所包含的商誉的价值应随着投资的减值而变成零。而其中的股权投资差额由于投资时商誉的消失以及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其他资产由于现行公允价值的变化计提减值准备的结果,而趋于减少甚至可能实际上也已经为零。因此,我们理解,当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随着对被投资企业净亏损的调整而完全被抵消,股权投资差额的部分由于减值的发生,也只保留了投资时所确认的存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资产依然存在并且没有减值的部分。因此,所谓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不能绝对从字面上理解,而应该把握其实质。并且,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除非:减值损失是由于例外性质的特定外部事件造成,这类事件预计不会再发生;随后发生的外部事件抵消了上述事件的影响”。因此,当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后,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时,股权投资差额如果需要转回,只能转回投资时所确认的存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资产所包含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其中所包含的商誉不需要转回,除非减值损失是由于例外性质的特定外部事件造成的。
其次,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之间数额对应关系不清楚。股权投资差额实际上是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多发生或少发生的支出,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存在线性相关关系的应该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随后的年份,如果被投资企业依然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早已为零或负数后,因其所承担的有限责任无须调整投资净亏损。因此,我们认为下面的做法可能更为合理。
(2)为保持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除股权投资差额外的其他各明细账户的余额等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分享份额,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使其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只调整应由其分享的因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使其净资产为零的净亏损的份额,被投资企业从零至负数的净亏损的份额不调整投资企业的损益调整。按照这种处理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也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同时将全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完毕,即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的同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为零。随后当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而按持股比例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也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转回。这种观点认为被投资企业因亏损使其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其购并时形成的商誉已经消失殆尽。而投资时形成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随着资产的使用和耗费大部分已经转移到费用成本中,没有转移的部分由于恢复转回时实际操作的困难,也可略去不计。二是股权投资差额中相当于商誉的部分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时摊销完毕,而相当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部分随其归属的资产而保留并在随后的年份继续随其归属的资产的使用和耗费而摊销直至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这种方法下,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后,投资企业将仍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直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三是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后,长期股权投资不再进行投资亏损的调整,也不进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中相当于商誉的部分进行转销,而股权投资差额的其他部分停止摊销直至被投资企业扭亏为盈后恢复摊销。
以上三种方法的共同点是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时先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中的商誉部分一次全部摊销,差别仅在于股权投资差额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在第一种方法下,全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一次性摊销,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为零,操作上较简便,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还体现了稳健原则。方法二将股权投资差额按其经济内容分解成两个部分,分开核算,体现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但问题是当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零或为负数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有余额,因此,显得不够稳健和不合乎情理。方法三则是方法二的简化,即将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再分为具体资产形式,而是笼统地作为一项,统一摊销,与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不吻合,而且两种方法在摊销时间的确定上也有区别。总体来说,三种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均优于(1)的方法,即我国现行会计实务的做法,其中又以方法二更符合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但由于该法一是核算相对复杂,二是与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简化“股权投资差额”性质的理念不同,三是不如方法一稳健和合乎情理,因此,可将方法一和方法二结合起来,即在被投资企业权益为零时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并使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为零,以后无论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何,均摊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至该差额全部摊销完毕,若被投资企业继续亏损而导致其所有者权益为负,则各期摊销额调整“损益调整”明细账户余额以保持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零,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恢复到正常,则按正常处理办法处理各期摊销额。
三、投资企业同时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投资企业同时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意味着等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0”成立。我们认为,上述讨论仍然适用。假设股权投资准备为零(这一假设不影响我们的研究)、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其中所包含的商誉为正商誉,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零或负数时,股权投资差额中相当于商誉的部分由于减值而转销。随着被投资企业投资时资产的使用与消耗,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也已被摊销,留存下来的部分应该是目前为止还未使用或消耗完且没有发生减值的部分。如前所述,这部分应该随其归属的资产的使用与消耗以及资产的减值而摊销,而不应该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与否发生关系。处理原则和方法与没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相同。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减少,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零,则应按上述原则处理,若此时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仍为零或负数,则调整“损益调整”明细账户余额,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恢复到零以上,则按正常处理办法处理。
责任编辑 袁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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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