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陆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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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2月,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6月份财政部又连续发布了《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已经从试点和试行期步入全面实施阶段。但社会上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特点
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从出资人角度出发,通过综合评价指标的设置,引导企业将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出资人权益,并通过统一发布的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对比分析,得出企业经营效绩的综合评价结论。这套评价体系克服了过去单纯以实现利润为目标进行考核的片面性,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内容。过去我们对国有企业的考核主要以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为考核目标,而企业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目标,盲目争资源、上规模,长期...
今年2月,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6月份财政部又连续发布了《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已经从试点和试行期步入全面实施阶段。但社会上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特点
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从出资人角度出发,通过综合评价指标的设置,引导企业将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出资人权益,并通过统一发布的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对比分析,得出企业经营效绩的综合评价结论。这套评价体系克服了过去单纯以实现利润为目标进行考核的片面性,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内容。过去我们对国有企业的考核主要以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为考核目标,而企业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目标,盲目争资源、上规模,长期处于外延式的粗放经营局面,导致资源浪费和投资回报水平低下。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也是有限的资源,作为出资人必须关注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就是投入产出水平。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心指标,充分体现了资本的本质属性,运用这套体系进行考核评价,可以引导企业经营者采取正确的经营行为。
(二)按照多目标规划原理开展多因素综合评价。资本的出资人追求高投资报酬率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对企业的考核,如果仅仅用净资产收益率或者保值增值率,仍容易导致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因为企业为了满足出资人的高回报要求,可以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做利润”。而出资人投资于企业,希望获得持续的回报,而不仅仅是眼前利益。所以,出资人在关注企业即期投资回报水平的同时,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生存能力,只有获得生存与发展的企业才可能真正带来高回报。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正是从出资人追求持续回报和引导企业重视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多因素综合分析,综合考查企业的财务效益、资产管理、偿债风险、发展能力等多方面的状况,以防止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
(三)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反映企业经营效绩的因素,特别是反映企业未来价值的因素,是无法进行量化评价的。比如,企业经营者素质、基础管理水平、经营发展战略、创新能力等等,都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尤其是未来的生存发展和盈利能力。而这些因素又难以准确量化。但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便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效绩。因此,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上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使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更具综合性。
(四)采用了分层递进修正的评价方法。在企业财务分析指标中,几乎所有指标都是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效绩状况,只有将这些指标集合在一起,才能概括反映一个企业的整体效绩面貌。但不同指标信息量大小不一,一些指标还存在部分信息重叠,如果将所有指标放在同一个层次,就容易出现主次不分和信息处理的不经济。因此,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采取了分层设计指标的方法,将信息量大的指标作为基本指标(第一层次),将只从某一个角度反映企业效绩同时又与基本指标具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作为修正指标(第二个层次),对相应的基本指标进行修正。这种方法可在一定程度挤干由于会计信息不真实导致的虚假效绩。
(五)运用统一发布的行业动态评价标准。过去对企业的考核评价大都采取计划目标和历史标准进行考核,一方面导致了“鞭打快牛”,另一方面不能反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采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行业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而且评价标准按年更新,动态反映年度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鉴于新的企业效绩体系具有以上特点,使出资人对所投资企业的考核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种新的考核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相适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二、关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
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必须实现出资人到位和正确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出资人要正确行使经营者选择权、收益分配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离不开对企业经营效绩的科学把握。因此,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
(一)将企业效绩评价与经营者考核相结合。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离不开“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但对经营业绩的考核是最主要的。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期间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它弥补了过去对经营者考核存在的不足。因此,首先应将企业效绩评价与经营者考核结合起来。对此,各地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比如上海、吉林、河南、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市的组织人事(企工委)部门已经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使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具有更充分的信息支持。但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分析当期经营效绩与当期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可以采取历史对比的方法,评价多个年度的经营效绩,通过年度间效绩评价分数的变动,说明经营效绩的升降,以避免因经营基础条件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二)将企业效绩评价与企业收入分配相结合。经营业绩与报酬挂钩是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探索和试点。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为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基础手段,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收入分配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首先,可以用效绩评价结果与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挂钩,对此,河北省已经进行了成功尝试。其次,可以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弥补工效挂钩办法存在的不足。
(三)将企业效绩评价与国有资本和财务监管相结合。在政企分开以后,各级政府按照转变职能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大量取消了行政监管措施,如利润指标的下达、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批、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等等。但政府从国有资本出资人角度实施的监管手段还不完善,出现了对企业的监督约束弱化,国有权益被损害的现象。而通过经营年度终了的效绩评价,可以为出资人决策提供较为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助于实现出资人既加强资本与财务监管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双重目标。
(四)将企业效绩评价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首先,通过企业效绩评价,可以发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绩。其次,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效绩评价,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财政部下发《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以后,许多企业集团正积极开展对子公司的效绩评价试点,一些集团还将企业效绩评价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结合,促进了集团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趋于科学和完善。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集团内部开展对子公司的效绩评价,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对评价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但必须坚持以投入产出为核心、多因素综合评价和行业标准评价的原则,以便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问题
企业效绩评价在起步阶段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推动,但随着其应用范围的扩大,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难以满足评价工作的需要,加上从评价结果的公允性和客观性角度考虑,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开展评价工作应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为此,财政部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今年的评价工作中,各地已经普遍采取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的方式。但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单位要认真考查中介机构的资质。《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但受托中介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培训,而且对大型企业的评价,要求中介机构拥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具体的受托机构可以是被评价对象的年审机构,也可以是非年审机构,但中介机构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对受到有关部门谴责和处罚的事务所,不能给以委托。
(二)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操作要求。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和严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中介机构在受托开展企业效绩评价过程中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要求,严格执行评价文件规定的技术方法,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认真进行基础数据的审核调整,合理选择评价标准,客观下达评价结论,防止主观随意性和受被评价对象意愿的影响。委托单位应加强中介机构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坚持谁委托付费的原则。由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关系到被评价对象的切身利益,如果评价费用由被评价对象支付,可能造成评价结果失去客观公正和真实准确。这不是不相信中介机构,而是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中介机构从被评价对象处收费,很难抵御被评价对象的干扰。为了给监管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的费用标准由评价委托单位参照有关经济鉴证类业务的收费标准,结合评价工作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虽然今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制度也逐步趋于完善,但随着评价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评价方法技术和评价工作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发展。特别是对一些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如金融机构、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还需要制定新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以满足各级政府对各类性质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需要。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副司长)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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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