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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夏承德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师范学校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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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在财务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从外地购置物品时,仅依据邮政部门开给的“邮政汇款收据”,就作报销凭证处理,这种做法欠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邮汇是通过邮政部门将款项支付给外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邮政汇款收据”仅表示邮政部门同意受理付款单位的汇款委托,并不表示“邮汇”事项了结,更不能代表收款单位已收到汇款或汇款单位已收到邮购物品,在查询期限一年内,供需双方仍保留追索权。同时,“邮政汇款收据”作为汇款“证明”,仅仅是邮政部门收取汇费的原始凭证,而不能作为汇款购物时的原始凭证。只有取得了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并履行相应的入库、验收、批报等程序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报销,而“邮政汇款收据”只能用作汇费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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