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方式进行结算。本文对各种支付结算方式到底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还是异地,是否有明确的金额起点,是否有明确的结算期限,进行结算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作一说明,列表如下:

从上表的描述可知,各种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金额起点、结算有效期限和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不完全相同的。从表面上看,会计处理非常简单,但在实务中则往往容易出错。其主要问题如下:
(1)销售商品收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采用信用卡、信用证核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一般的会计处理中,大多错误地将此业务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即: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等。虽然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都有一定的结算期,但企业一旦收到有关票据,一般都会立即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将票据转为货币资金。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是:收到票据时,借记...
根据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方式进行结算。本文对各种支付结算方式到底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还是异地,是否有明确的金额起点,是否有明确的结算期限,进行结算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作一说明,列表如下:

从上表的描述可知,各种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金额起点、结算有效期限和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不完全相同的。从表面上看,会计处理非常简单,但在实务中则往往容易出错。其主要问题如下:
(1)销售商品收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采用信用卡、信用证核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一般的会计处理中,大多错误地将此业务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即: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等。虽然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都有一定的结算期,但企业一旦收到有关票据,一般都会立即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将票据转为货币资金。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是:收到票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如果有多余或不足的尾款,再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予以结算。
企业如果与其他企业采用信用卡方式结算,同样是收到银行的有关通知后,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因为信用卡方式一般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故此处例释为“其他业务收入”等。
由于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条件,并不是直接的收款或付款凭证。故企业销售商品、取得信用证时,其款项并未真正结算。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即销售商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委托收款能否直接运用于商品交易的结算?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委托收款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只要是款项结算,都可以采用此方式。实际上,现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委托收款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即此方式一般不再用于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收到款项时,其会计处理通常也不再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而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等科目;支付款项时,一般也不是商品购进业务,而是其他支付业务,即支付款项时,不再是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是借记“应付票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哪些支付方式下会使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
从上表中的会计处理可知,在实务中使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支付方式只有“托收承付”和“信用证”两种方式。
由于在托收承付方式下,无论是验单承付还是验货承付,都有一段承付期,如果商品交易已经达成,在尚未收款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和购进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前所述,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条件,并不是直接的收款或付款凭证。因此商品交易的实质完成与款项结算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为了反映因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使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来反映这类经济业务。
除此之外,“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还反映企业因“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到期暂时没有收到的票据款项和应付票据到期暂时未能支付的款项。但此类业务与支付方式无关。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