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2〕29号;2002年3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1、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4、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2〕29号;2002年3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1、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4、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6、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财税〔2002〕1号;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略)。2、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3、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4、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6.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财税〔2002〕46号;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