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杨丽芳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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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实践
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不同国家形成不同的模式,下面试就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英国对国有企业的三项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在英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是通过国有化运动形成的。英国的国有化运动主要是在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5年至1951年,通过颁布国有化法令而实现大企业的国有化;第二个时期是1974年至1979年,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化的范围和规模。英国国有化进程的突出特点是:在建立国有企业的同时,发展“公私合营”的混合企业,英国北海油田的开发和经营,便是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包括外国资本)联合经营的混合型企业。
1、人事任免控制。政府主管部负责任命企业的董事长,以此组成董事会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及生产管理。在任命董事长时十分注意人选条件,被任命者一定要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经验并取得过一定成绩,避免使用政客管理企业,以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2、财务指标控制。主要是对投资进行评估,限制企业外部借款,规定财务指标、业绩指标、战略指标,对公司业绩进行评审和系统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对国有...
一、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实践
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不同国家形成不同的模式,下面试就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英国对国有企业的三项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在英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是通过国有化运动形成的。英国的国有化运动主要是在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5年至1951年,通过颁布国有化法令而实现大企业的国有化;第二个时期是1974年至1979年,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化的范围和规模。英国国有化进程的突出特点是:在建立国有企业的同时,发展“公私合营”的混合企业,英国北海油田的开发和经营,便是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包括外国资本)联合经营的混合型企业。
1、人事任免控制。政府主管部负责任命企业的董事长,以此组成董事会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及生产管理。在任命董事长时十分注意人选条件,被任命者一定要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经验并取得过一定成绩,避免使用政客管理企业,以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2、财务指标控制。主要是对投资进行评估,限制企业外部借款,规定财务指标、业绩指标、战略指标,对公司业绩进行评审和系统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规定了3年的财务指标,一般企业基本投资年回收率规定为5%,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新投资的项目,要参照私营企业的投资回收率情况进行评估。此外,对产品质量、成本指标也有严格的要求。
3、投资、借款控制。国有企业进行生产投资要向政府申请拨款,企业单方面确定为本企业所需的事业进行投资时,不得超越政府授予的权限。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查和评估,并限制企业贷款,当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时,不允许再借新款。
由此可见,英国政府是通过主管部管理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企业的经营目标、长远设想等重大决策均由政府或议会掌握,企业的投资、贷款、价格等也受政府约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约束加强,在一定程度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使企业难以实现与政府职能的有效分离,独立自主地根据市场需求来开展经营活动。
(二)法国对国有企业的五种管理措施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相当高。据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1990年1月1日法国共有10万个国有企业,其中国营和国办企业18家,国控企业49家,间接控股企业2268家,共用雇员133万余人,占就业总人数的7.2%。在1982年国有化前,法国国有企业净产值、投资和出口额所占比重分别为21%、29%、11%;1982年国有化后分别上升到28%、33%、23%,经过1986—1987年的私有化,这些指标又下降到1982年以前的水平。从结构上看,法国的国有企业分布的部门和经营范围较广,几乎涉及所有重要的产业部门和行业。法国政府经过长期实践,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体制和方法。
1、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行使管理职能。凡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决策,制定中都有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参与,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经济预算和财政方面的领导和控制,决定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支持程度以及参股范围,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部门。企业经营管理则分别由工业部、运输部、邮电部、能源部、国防部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每一个资产直接归政府占有的国有企业来说,实际上都有一个以上的主管部门。
2、选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任命董事长或决定董事长人选提名,保证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权。企业董事长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如果董事长与政府部门发生严重意见分歧,拒绝执行政府的意见,董事长可以自动辞职,政府也可以撤换董事长。
3、向企业派财务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有权查阅企业任何资料,向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
4、设立国家审计院,审查国有企业经济状况。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要求,并对企业经营效率进行评估。
5、实行分类管理。法国把国有企业分成垄断行业地位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两种类型。
政府对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程度较高,管理比较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小。在投资方面,政府通过“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组织”每年确定一个投资额度,控制企业的借贷规模;在价格方面,政府参照国际市场对垄断性企业的价格进行干预,防止利用地理位置差异随意提高价格;在分配方面,企业留利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企业工资总额由政府控制。
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很少干预,基本上无直接控制,企业处于同私人企业相同的平等竞争地位,并没有给予特殊照顾。这类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主权比垄断性国有企业多一些,不过,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各部门中占的比重很小,它们之所以存在,或因其发展研究费支出较多(如计算机、电子、航空),或因产品必要性(如武器),或因某一阶段亏损问题(如钢铁),或因几次国有化运动造成的历史原因,否则,国有企业便不会进入这些领域。
(三)美国管理国有企业的三种措施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开展国有化较早的国家之一,但其国有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是微不足道的,国有企业资产和就业人数仅占全国企业总人数的1%左右。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新兴部门,在个人资本能力不足和政府不愿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下,混合企业正在成为今后发展的一种形式。
1、一部分国有企业,由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美国国会的各种决议而设立的专门常设委员会来管辖。例如,国家的动力建设和项目的管理由联邦自然资源开拓局、农业区电气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这样一些机构来管理。
2、国家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管理国有企业。国家有权规定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提供资金的方式,包括发放各种贷款、提供补助金等;有权任命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并由有关部门规定其薪水的总额;有权确定国有企业的工资发放水平;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处置等。国家利用三种手段行使上述权利:(1)通过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并给企业规定指导原则。(2)通过经济手段,例如同企业签定生产合同,利用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3)实行财务监督,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定国家对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处置等方面的情况。国家在管理监督企业的同时,给企业以较大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制定商业政策;企业有权解雇各级人员,在人员培训、人员编制和晋级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3、把大批国有企业“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这是美国国家与企业关系的大特点。
二、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特点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部门是国有企业的实际管理者。西方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预算部、经济计划部等;一类是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业部、交通部、邮电部、电力部等,其中一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是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人事权,由政府任免国有企业的董事和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二是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国有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如资本金的筹集、资金借入、股票债券的发行、对外投资等,都需经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人事控制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控制权,确保了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维护了国有企业所有者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2、政府依照严格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西方国家政府对各类不同的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此政府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政府的管理规定首先是各种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各国都没有统一的国有企业法,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情况进行的单独立法却非常多,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运营、各项重要问题的处理原则,都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政府管理国有企业虽有较大权限,但事事都要依法办理,不能越权。对于政府直接控制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国有企业,法律赋予政府的管理权限较多,政府的管理也比较细;而对于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除了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外,也赋予企业较多的经营自主权。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法律规定十分严格,如有的国家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任命国有公司董事长,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但同时规定不得对其下达法律规定之外的指令,如果下达,则属违法。因此,西方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尽管相当严格,但这种严格是在法律的具体规定基础上进行的。政府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该管的则必须管,不该管的则不能管,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也会受到追究。西方国家这种依法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体现了法制化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府及其各个部既有十分明确的管理权限,又有十分明确的管理责任,这种权责结合的管理原则对于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效率起到了应有的保证作用。
3、国会对政府和国有企业发挥着监督作用。西方国家一般都很重视发挥国会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国会拥有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最高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要对国会负责。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监督主要表现在国会的立法权上:提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自身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一方面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这些具体措施包括:成立专门机构审查重要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求政府总理等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国会报告国有企业的情况;一些有关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后还须交国会审议通过,等等。
西方国家的这种国会—政府—国有企业层层监督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各个管理层次相互制约的权责关系,有利于对各个管理层次进行考核及公正地评价各个层次的管理效能。
4、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是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政府机构,在西方国家,它对国有企业管理进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其权限由宪法赋予,工作不受行政部门和其他方面的干涉,直接向国会提出报告,向国会负责。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包括对政府财政决算收支情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以审计报告的形式送交国会,同时要将审计报告的副本送交被审计的单位,限期作出答复并改正,必要时还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决定了审计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而能够在对国有企业管理进行监督的经济监督体系中,起到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不能取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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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