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会计主体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16日联合签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指出:此次改革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作为这次改革的基础工作,国库集中收付在此之前已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运行,各地的运行模式虽各不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均由“中心”(有的地区称为“集中支付中心”,有的称为“财务管理核算中心”,有的称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等,这里简称为“中心”)统一承担,“中心”为每个单位设一套账;另一类是只取消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号,资金由“中心”管理,会计核算仍由单位自行办理,会计信息由单位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关于“会计主体”的讨论。有的认为“中心”是会计主体,尤其是在第一种模式下;有的则认为会计主体仍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其理由是:单位虽然不经管资金,取消了银行账户,但仍然担负着预算的编制、执行任务,仍是一个预算单位,且资金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经营收入”等也不可能由“中心”核算。
会计核算业务和资金的管理由谁承...
一、会计主体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16日联合签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指出:此次改革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作为这次改革的基础工作,国库集中收付在此之前已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运行,各地的运行模式虽各不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均由“中心”(有的地区称为“集中支付中心”,有的称为“财务管理核算中心”,有的称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等,这里简称为“中心”)统一承担,“中心”为每个单位设一套账;另一类是只取消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号,资金由“中心”管理,会计核算仍由单位自行办理,会计信息由单位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关于“会计主体”的讨论。有的认为“中心”是会计主体,尤其是在第一种模式下;有的则认为会计主体仍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其理由是:单位虽然不经管资金,取消了银行账户,但仍然担负着预算的编制、执行任务,仍是一个预算单位,且资金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经营收入”等也不可能由“中心”核算。
会计核算业务和资金的管理由谁承担并不是衡量会计主体的尺度,我们应该从会计主体的含义中得出结论:会计主体也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而成立各种模式的“中心”,目的主要是加强财政监督。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支配,使用管理权等,其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会计核算范围没有改变。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在目前情况下勿庸置疑。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会计主体应逐步由基金来取代,会计模式亦应从预算会计模式发展为基金会计模式。
二、会计确认
随着我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预算会计收支确认的基础和确认时间也受到了冲击,亦应重新确定。
《方案》规定: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支付方式都实行了由代理银行支付,每日终了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保证财政资金在支付实际发生前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财政资金直接由国库单一账户到达收款人账户,即财政的拨款支出直接形成购买力和实现消费。这与现行制度下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开户行→用款人开户行的预算资金流程有本质的区别,亦改变了支出确认的基础。
《方案》实施前,预算资金的流程形成了预算拨款数、银行支出数、实际支出数三个不同支出确认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是以拨款数列报支出,即“以拨列支”,而预算单位是以“实际支出数”作为核算基础列报支出。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后,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程,不存在财政拨款数、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的区分,而是合三为一,即财政从单一国库账户拨款的同时,即形成预算单位的实际支出(银行支出)。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各预算单位会计支出的确认基础相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支出数也就是拨款数(转移支出除外)。
《方案》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确认是以“现金制”为基础,只有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的流入,方可确认收入的增加。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取消了原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开户,行政事业单位只能以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认收入,同时伴随着或是支出的确认、或是实物的流入、或是用款额度的增加,而没有货币资金的流入。因此,笔者认为在《方案》实施后,应重新规范预算会计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基础,以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财务报表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签发了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账册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建立自己的账册管理体系,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核算内容。由此,预算会计组成体系中又多了一位新成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然而,如何对其会计核算信息进行披露呢?笔者认为答案是惟一的,即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财务报表予以反映。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应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只是需增设一些新的会计科目。但也不能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会计信息合并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表中予以反映。因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两个不同的会计循环系统,是从不同角度提供的会计信息。同时,也没有必要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信息单独编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只需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金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两个科目即“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和“已结报支出”即可,其核算业务内容比较单一,是对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支付实际执行情况的具体核算和监督,是财政总预算会计信息的具体和明细。而且,它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主体相同——各级人民政府。因此,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信息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表的附表形式予以表现是较佳方案。其预算内资金支付实际执行情况表、政府性基金支付实际执行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支付实际执行情况表均可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执行情况表的附表,以丰富总预算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并揭示财政国库支付实际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