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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廖贤才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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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会计核算业务实行了“零户统管”或集中核算办法后,只设置了一套总账和明细账,将各单位作为二级、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没有分单位单独建账核算。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一是改变了会计核算的主体。实行会计统管或集中核算,其会计核算的主体、资金所有权、财务自主权仍属原单位,应保证原单位会计核算的独立完整。二是违背了《会计法》关于会计资料保密和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单位的会计核算混合在一起,查一个单位的资料,其他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就“一目了然”了。三是造成了会计核算的混乱。如往来核算中按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与按会计主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混淆不清。为此笔者建议:实行会计统管或集中核算后应分单位建账核算,以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责任主体的合法与完整。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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