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息票据的核算问题
(一)关于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对带息应收票据,在《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说明,“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对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或在已出版的一些企业会计制度讲解或讲座中,对这一问题却有不同理解和做法。有的认为应按应收票据面值加上已计提的利息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有的按应收票据面值加上到期的利息转入“应收账款”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1年10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收到购货方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额11700元,期限5个月,票面利率10%,假定票据年末计息,到期无法收回票款。
(1)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假定票据年末计息:
票据利息=11700×10%×3/12=292.5(元)
借:应收票据 292.5
贷:财务费用 292.55
(3)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款。目前出现的做法主要有:
做法一:按应收票据余额11992.2(11700+292.5)元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992.5
货:应收票据 11992.5
并对未计提的利息收入11700×10%×2/12=195元在备查簿中登记。
做法二:按应收票据余额11992.5元+未计提的利息收入195元(11700×11%×2/12)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2187.5
贷:应收票据 11992.5
财务费用 195
笔者认为,做法(二)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做法基本一致,似乎并无错误,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第一,《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而做法(二)转入12187.5元已不仅仅是其账面余额,而包括了未计提但已到期的利息在内。第二,如果按做法(二)处理,那么很难解释《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企业持有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即第五十三条只是规定按其余额转入应收款项,并未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还要在到期时并将未计提的利息再转入应收款项。第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尚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即做法(一)体现了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区别于以往行业制度的不同之处。
(二)关于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的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票据,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据,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对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规定是违背谨慎原则的,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例1中乙企业对“应付账款”账户的入账价值是11992.5元,即:
借:应付票据 11992.5
贷:应付账款 11992.5
按照谨慎原则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对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票据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应考虑改为: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按应提未提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付票据的本息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例1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票据 11992.5
财务费用 195
贷:应付账款 12187.5
二、已霉烂变质存货的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按《企业会计制度》说明,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对霉烂变质存货的核算与存货毁损的核算在实务中有时很难区分,也就是说,当存货毁损如果是由于霉烂变质原因所致,那么,究竟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还是按照存货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还会影响到企业税金的交纳数额,因为存货霉烂变质,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举例说明如下:
例2企业(一般纳税人)财产清查中发现一批原材料已霉烂变质,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0元,增值税率17%。
(一)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做法: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原材料 2000
(二)如果按照原材料毁损的做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假定材料毁损为管理不善所致,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为了与(一)比较,不考虑残料价值及应收责任人赔款]
借:管理费用 234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0
从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第一种做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减少)为2000元,第二种做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减少)为2340元。笔者认为,这既然是同一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或者按第一做法时,当存货发生霉烂变质,其进项税额也应明确规定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 234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三、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认为,实际工作中可能很难处理。比如某一企业为新建企业,为此购入土地一块,共支付成本2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年限70年。假定该企业规划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7幢,如果7幢建筑物准备建造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土地使用权成本2100万元是在第一幢建筑物建造时全部转入,还是分别不同建筑物分次转入?如果是一次转入,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是分别建筑物转入,那么无形资产价值又根据什么依据分摊到不同的建筑物上,《企业会计制度》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
(二)关于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摊销额的确定问题
2001年7月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作了明文规定:即“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笔者认为,《解答》的规定,其出发点是为了正确确定各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从而正确计算各期的利润,这无疑是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靠性的一个补充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摊销额的确定也应参照《解答》的规定才符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3 1999年1月5日,甲企业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60万元,确定的摊销年限为8年。200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摊销后估计可收回金额为42万元,200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摊销后估计到收回金额为37万元。则:
1999年摊销额:60÷8=7.5(万)
2000年摊销额同1999年
2000年计提减值准备:60-7.5×2-42=3(万)
2001年的摊销额:42÷6=7(万)
2001年减值损失转回:37-(60-7.5×2-7-3)=2(万)
2002年的摊销额:37÷5=7.4(万)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