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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耿中太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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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直接列作收入。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财物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应由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接受捐赠材料、固定资产也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入账。为此,会计处理应为:
(1)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捐赠款 ×××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捐赠款 ×××
贷:银行存款 ×××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捐赠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捐赠款
(2)行政事业单位接受专项用途的资金,如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款,也应缴入财政专户,与上述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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