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对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欠妥,其理由如下:(1)以上“资产”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理应从企业的资产中剔除。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以上资产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属于资产的范畴,理应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剔除,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而不应再计提减值准备。(2)不利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已经完全丧失价值的固定资产,不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使其仍摆在固定资产账上,造成鱼目混珠的局面,难以使真正有价值的固定资产“突出”,不利于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对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欠妥,其理由如下:(1)以上“资产”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理应从企业的资产中剔除。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以上资产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属于资产的范畴,理应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剔除,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而不应再计提减值准备。(2)不利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已经完全丧失价值的固定资产,不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使其仍摆在固定资产账上,造成鱼目混珠的局面,难以使真正有价值的固定资产“突出”,不利于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固定资产,应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不应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