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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杨嘎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晨星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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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祝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这项规定的制定,主要是因为这一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将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为此,需要作特殊处理。
但据笔者了解,部分企业有利用这一规定进行偷税漏税现象,主要情形如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能进行抵扣,造成税负增加。为解决这一“矛盾”,一般纳税人往往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少开货款,而多开运费,有些甚至不开货款,而全开成运费。这样一来,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对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此,笔者建议相关政府财税监督及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利用“运输费用”偷漏国家税款的监督与查处。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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