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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张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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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对于这部分手续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同企业在对其进行处理时,有不同的做法。这无疑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性、权威性。
笔者认为,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类似于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应按照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对手续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来核算委托贷款时支付的手续费。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手续费应作为投资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将其计入“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因此,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也应计入“短期委托贷款”或“长期委托贷款”科目。
当实际收回委托贷款的本金时,应冲销“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科目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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