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1〕97号;2001年6月19日)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1〕97号;2001年6月19日)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财税〔2001〕103号;2001年6月21日)
有关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税〔2001〕112号;20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