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10期刊登的崔也光先生的《“或有事项”的特征与界定》(以下简称崔文)一文,探讨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中有关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问题,其中有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与崔先生商榷。
一、“确认”还是“披露”
崔文第三部分提出了三条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其中一条是“充分披露原则”,根据笔者的理解,会计上的“确认”和“披露”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是指交易、事项或情况中的一个项目应否和应在何时以及应如何当作一项要素加以记录和计入报表内容与合计的过程。而“披露”这一概念,广义上是指将财务信息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中报告,狭义上仅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企业的财务信息。显然把“充分披露原则”作为一项“披露”原则而非“确认”原则更合适。
二、“充分”还是“适当”
崔文所论述的“充分披露原则”,意指应充分披露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信息:“要求企业真实、公允、全面、持续地披露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信息,即对或有事项的披露采用表内项目与表外项目的结合,对不能纳入报表表内项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
《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10期刊登的崔也光先生的《“或有事项”的特征与界定》(以下简称崔文)一文,探讨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中有关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问题,其中有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与崔先生商榷。
一、“确认”还是“披露”
崔文第三部分提出了三条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其中一条是“充分披露原则”,根据笔者的理解,会计上的“确认”和“披露”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是指交易、事项或情况中的一个项目应否和应在何时以及应如何当作一项要素加以记录和计入报表内容与合计的过程。而“披露”这一概念,广义上是指将财务信息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中报告,狭义上仅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企业的财务信息。显然把“充分披露原则”作为一项“披露”原则而非“确认”原则更合适。
二、“充分”还是“适当”
崔文所论述的“充分披露原则”,意指应充分披露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信息:“要求企业真实、公允、全面、持续地披露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信息,即对或有事项的披露采用表内项目与表外项目的结合,对不能纳入报表表内项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注等形式加以披露”。而《或有事项》并不要求充分披露。该准则第12条规定,对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所以,《或有事项》对披露的要求是适当即可。但是,也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
三、或有事项的分层依据
崔文谈到,依据或有事项的重要性(指相对金额的大小与发生的概率)可将其分为基本确定(大于95%,但小于100%)、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95%)、可能(大于5%,但小于50%)和极小可能(大于0,但小于5%)四个层次。实际上,《或有事项》中对于或有事项的区间分布的划分只是依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并非其重要性。且划分的区间与崔文也有所不同:除基本确定区间外,其他三个区间均应包括上限而不含下限。崔文的划分与准则的做法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混淆了重要性与可能性的概念。
四、或有负债与负债的界限
根据崔文之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界定表,对于基本确定、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应予以表内确认。而根据《或有事项》,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崔文观点显然与此相矛盾。原因在于未能弄清或有负债与负债之间的界限,混淆了概念。《或有事项》第4条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实际上就是划分负债与或有负债的界限,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作为负债处理;有任何一条不满足,则作为或有负债处理。另外,崔文认为极小可能发生并难于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不必在表外披露,笔者认为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准则中对于极小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披露并未区别对待,对于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因为其金额难于估计就免于披露。
五、或有资产与资产的界限
《或有事项》规定:如清偿或有事项引起的负债发生的支出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时应将其作为资产确认。而崔文却将这类资产归入或有资产,与准则相悖。另外,崔文认为可能发生并能够合理估计金额的或有资产一般不予披露;而可能发生但金额难于估计以及极小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不必披露其划分依据是什么,不得而知。
六、或有事项的界定、确认与披露
或有事项并非只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挂钩,它还可能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产生。过去,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所针对的对象均为确定要发生的。该准则将负债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扩展到了基本确定、很可能两个区间;而将资产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扩展到了基本确定这一区间,因而由或有事项就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的产生。对于这一部分资产和负债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支出要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如不注意负债涵义的拓展,对于或有负债的界定就容易出现错误。事实上,根据该义务的性质(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金额能否可靠计量(合理估计)和发生概率三项标准就能够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类似的,资产与或有资产也可依此区分(详见下表)。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