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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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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股份公司从应付工资中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其理由有三:一是个人所得税并非公司实际负担的税种。在纳税过程中,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个人所税款的流失。将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公司自身的纳税义务。二是将公司应交的税款和代扣代交的税款列在同一科目内核算,容易使某些税法观念淡薄的公司,借机以代扣代交的税款抵冲本单位应交的税金,从而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是将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会造成税收相关财务指标失真,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确决策。
因此,笔者建议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款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款”科目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更符合公司代扣代交税款的本质。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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