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他们的职权、地位、素质和工作状况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质量。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并初步形成了一套会计人才评价、选拔和培养机制。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总结我国会计人员管理经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管理的内容。
一、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人员由于承担着从会计角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挠、干扰,甚至被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是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即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他们的职权、地位、素质和工作状况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质量。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并初步形成了一套会计人才评价、选拔和培养机制。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总结我国会计人员管理经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管理的内容。
一、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人员由于承担着从会计角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挠、干扰,甚至被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是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即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如果单位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是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即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是对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所规定的奖励性保护措施。
二、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1990年,我国就开始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这对促进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和依法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会计法》从加强会计队伍管理和会计发展需要出发,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予以法定化,并进一步完善了这项制度,具体体现在: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较高的职业道德,其行为应当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正是加强会计队伍管理、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会计工作的重要途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这一规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有关单位也不能聘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不应当允许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规定,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这是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作出的禁入规定,有利于严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纯正会计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
(三)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吊证制度。即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是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是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是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三是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四是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五是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的;六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七是拒绝外界依法实施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的;八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九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十是不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等等。
三、突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法律地位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都是单位中层以上主管人员,并直接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单位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突出了他们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设置总会计师,就是违法。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作为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的总会计师,《会计法》明确赋予了他们应有的法律地位。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即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即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具体负责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的职责,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可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好坏关系重大,对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在一个单位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关系重大,对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基于以上认识,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组织的性质、规模差异的基础上,修订后的《会计法》从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等方面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
四、实行会计继续教育制度
会计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和补充,以拓宽和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的教育,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终身教育。在我国目前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熟悉财经法规,依法客观公正地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要根据经济和会计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知识,增强业务技能,提高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能力,更大地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和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办学力量的积极性,规范会计培训工作,为广大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活动,督促他们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发挥作用,为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打好人员素质基础;各社会办学单位则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下开展会计继续教育活动,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最新的知识和实用技能、技巧,为会计人员服好务;广大会计人员更应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岗爱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认真做好会计工作。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