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沈大查 胡兰香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 江苏省盐城市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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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
国家实施债转股,有着一石击三鸟的作用。首先是促进国有资产重组,其次是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再次是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另外还可以化解金融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看到“债转股”作用的同时,还应看到“债转股”从其政策出台到目前的运作所产生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有误 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错误地认为国家实施“债转股”是扶贫救灾,因此,将最困难、根本没有希望扭亏的企业向国家推荐为“债转股”的对象,对那些符合条件的,则认为“肥水不能外流”,瞒着或压着不报;不少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认为“债转股”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将“债转股”看成是免费的午餐,有些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其划掉所欠银行贷款的一项政策;一些商业银行认为“债转股”是甩掉不良贷款的良机,将“债转股”当作“烂账仓库”。
二是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某些地方政府。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从大局...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
国家实施债转股,有着一石击三鸟的作用。首先是促进国有资产重组,其次是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再次是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另外还可以化解金融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看到“债转股”作用的同时,还应看到“债转股”从其政策出台到目前的运作所产生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有误 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错误地认为国家实施“债转股”是扶贫救灾,因此,将最困难、根本没有希望扭亏的企业向国家推荐为“债转股”的对象,对那些符合条件的,则认为“肥水不能外流”,瞒着或压着不报;不少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认为“债转股”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将“债转股”看成是免费的午餐,有些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其划掉所欠银行贷款的一项政策;一些商业银行认为“债转股”是甩掉不良贷款的良机,将“债转股”当作“烂账仓库”。
二是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某些地方政府。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从大局出发,不顾客观实际,而只考虑地方利益,干扰“债转股”工作,将那些根本不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包装”起来,朝“债转股”这趟车上挤。究其原因既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也有目前实施“债转股”所采取的层层申报批核的办法易给地方政府搞“拉郎配”;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来自商业银行的干预。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上已经认识到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而此时,我国出台了“债转股”政策,个别商业银行借“债转股”干预企业的正常申报程序,有的还在报批上大做手脚,个别的甚至还同企业联合起来作假。
三是运作进度不快 1999年初,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正式批准,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对部分由于负债过重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目前实施已经有一年,但纵观其进程,目前大多仍未进入实施阶段,搞得较早的也是仍停留在“框架”上。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各方不能从大局出发,意见不一。分歧在于:首先,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在股权退出机制上未能达成一致。企业想一甩了事,而资产管理公司则希望其接受的股权今后在找不到买主时,企业在回购股权方面能做出一些承诺;其次,是在对资产的评估上,资产管理公司希望重新评估,而企业却认为对资产的评估有可能低估;再就是对所实施债转股的企业非经营资产的剥离和减员分流问题,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三方较难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对债转股后的出路未考虑好 “债转股”是从产权入手解决债务问题。其目的是使债权得以清偿,债转成股后这些股怎么办这一根本性问题亟待认真解决。我们知道目前在公司股本中大致可分为四类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对上市公司来说有上市的社会公众股,有延期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有不上市但可以转让、互换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另外国家股还可以由行政划拨手段来改变其代理人,非上市公司缺社会公众股项。上面四类股中,以社会公众股股价为最高,国家股和法人股主要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价格,因为不流通,缺乏变现及社会评价,其价格与上市部分的股票的价格差距较大。而我们对实行债转股后,这些股份中的若干问题都未作充分考虑,比如能不能上市;如果能上市,如何上市;如果不上市只能靠资本收益来收回投资,风险极大,最终的风险要由谁来承担;如果由财政和中央银行来承担,财政和中央银行能否承受得了,对经济是否有大的不良影响,等等。而这些问题最终是回避不了的。可是在目前,我们还未拿出具体的方案,对此,我们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债转股后如何运作的方案。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达到债转股能够转圆的目的,我们认为在实施债转股中要“两到位,走两步”。简单地说“两到位”就是“认识要到位、后续工作要到位,”“走两步”就是“债转股要走市场步,债转股要走规范步。”
“认识要到位”就是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债转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支持债转股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次债转股工作的意义,既要看到其对地方和企业有利的一面,同时也要认识到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比如交出管理权、解决债务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的问题要靠我们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配合等。国家参与实施债转股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的高度来认真选择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债转股不是免费的午餐,也不是惟一的救命稻草”,债转股后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要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企业的自身条件,如人员、技术、产品、市场等。另一个则是企业自身的结构调整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因此,参与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将主要精力用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不能想方设法借机摆脱债务了之。各有关商业银行也要充分认识到国家推出“债转股”,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帮助部分重点国有企业解脱高负债的困扰,另一方面也是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解决深层次矛盾,化解金融风险的举措。因此,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关的工作。
“后续工作要到位”就是债转股后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各方的工作要到位。实施了债转股后,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负债结构趋于合理,减少了财务费用,这只是为企业扭亏为盈创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但企业的深层次矛盾还要靠企业自己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因此,债转股后的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素质,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经济效益。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债权后,即面临着如何从不良资产中获取最大收益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债权后,可先按合理的比例折成相应的股份,据此计算出对各有关债转股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股权,然后将股权部分或全部地出售给优势企业或其它国内外投资者;或者暂不出售股权,而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出售股权或上市流通的办法收回资金,对那些确属资不抵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则应及早申请破产清算,以尽可能地早日收回资金。国有商业银行在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后,也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避免和减少不良信贷资产的发生。对1996年以后所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要逐步进行自我消化,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债转股要走市场步” 债转股的实施和股权的管理、转让、上市等都要走市场化道路。债转股应该由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和中介机构来运作,对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初步名单可以按目前的规定由政府部门提出,地方政府申报审批,但最终的筛选决策权必须掌握在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由它们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逐一调查,制定工作方案,特别要考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储备、技术发展等后续发展前景和潜力,即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操作,决不能搞“拉郎配”。债转股后,对股权无论是转让、行使股东权利、还是将其上市流通都应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决不能搞行政干预,更不能把资产管理公司套入企业。债转股企业的老板不能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去当,而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产重组,盘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过渡形式最终要退出企业。
“债转股要走规范步”其含义是债转股要进行规范化操作。具体为:一是要严格标准,按规定选择债转股的实施企业。目前,国家经贸委针对一些企业进行“坐地公关”、“跑部搞债转股”、编制虚假失真资料的做法,通过调查已经研究制定了“债转股”企业确认的条件,因此,我们在确定债转股企业时一方面要按市场规律进行操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既定条件,切忌一哄而起、抢进度和按长官意志办事。二是在对债转股的定价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实收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管理公司在购入债权时,其价格既不能以收益现值法确定,也不能用历史成本法作为基础,而应通过资产评估,重置其债权价格,更要注意的是不能采取简单的划账法,也就是简单的将银行的贷款划给资产管理公司。三是债转股后,无论是将股权进行再转让、上市,还是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要进行规范化的操作。四是国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其运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要立即进行纠正,确保其规范化运作。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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