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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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会计法》“四性”更加突出
成都航空仪表公司总会计师 陈曙光 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与1993年修改公布的《会计法》相比,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更具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制订《会计法》宗旨的表述更加科学;2、对《会计法》适用对象的修改更切合实际;3、对会计核算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4、加大了会计监督的力度;5、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规定作了合理的调整;6、对法律责任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7、增加了其他必要的条款。
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1、针对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这一普遍性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2、针对会计监督不力这一问题作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3、针对会计人员中不少人素质不高和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还比较薄弱的问题,增加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一条。4、对违反《会计法》普遍处理不力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关于“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的笼统条款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三、增强了强制性。《会计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等...
新《会计法》“四性”更加突出
成都航空仪表公司总会计师 陈曙光 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与1993年修改公布的《会计法》相比,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更具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制订《会计法》宗旨的表述更加科学;2、对《会计法》适用对象的修改更切合实际;3、对会计核算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4、加大了会计监督的力度;5、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规定作了合理的调整;6、对法律责任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7、增加了其他必要的条款。
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1、针对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这一普遍性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2、针对会计监督不力这一问题作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3、针对会计人员中不少人素质不高和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还比较薄弱的问题,增加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一条。4、对违反《会计法》普遍处理不力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关于“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的笼统条款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三、增强了强制性。《会计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在处理会计事务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新修订的《会计法》进一步加大了它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规定了10个“必须”。新修订的《会计法》有10个“必须”,其中新增加的有6个,包括“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二是使用了16个“不得”。新修订的《会计法》有16个“不得”,其中新增加的有12个,包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四、更具操作性。《会计法》原来的规定原则性太强,实际工作中有的难以操作,使违法乱纪人员有机可乘。通过修订,对原来的一些条款作了细化,易于实际操作。表现在:1、细化了会计核算条款,如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处理以及会计账簿登记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细化了会计监督条款。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四条要求,为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指明了方向。3、增加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条款。4、细化了法律责任条款。一是对违反《会计法》的情况分为四类作出四种处理规定;二是对每种处理规定分别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处罚条款;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执法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和尚不构成犯罪的,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这样,就解决了违反《会计法》因处理条款不明确而难以实施法律处理的问题。
浅谈对新《会计法》的几点认识
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总会计师 田厚富 这次重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于完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认为:
第一、会计法修订是完善会计制度所必须的工作。首先,这次新会计法共分7章52条,同1993年的会计法6章32条和1985年的会计法6章31条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增加。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的法律责任都比过去的会计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更具体的要求,更便于实施。新会计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适用,这就有利于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订和施行。其次,新会计法强调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加清晰。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抵制违反本规定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会计制度将比过去更容易落实。
第二、新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大举措。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在会计工作中,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特征,为经济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新修订的会计法适应了这种要求,明确要求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同时还加大了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提高经济管理、经济决策的水平和坚持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新会计法在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方面,不仅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单位负责人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不仅有利于广大财会工作者增强责任感,也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说,新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大举措。
第三、新会计法加强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有利于总会计师发挥会计工作的领导作用。新会计法较原会计法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新会计法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就明确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也就是说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必须有总会计师,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一定要设。新会计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总会计师职务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将大大加强总会计师队伍的建设,使之更能发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作用。
第四、新会计法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惩治力度,有利于会计法的贯彻和实行。新会计法第6章即从第42条到第49条,都是对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条数多,惩治力度大。这也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一大特点。过去对违反会计法一般只处罚单位,对个人较松,这一次不仅对单位加重了处罚,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以及单位负责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更大,这就有利于会计法的顺利实行。
新会计法是进行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保障,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大举措,因此广大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认真执行。作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来说,贯彻执行会计法就更为重要。
明确法律责任 规范会计行为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吴国敏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是自1985年《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对整顿会计秩序,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会计法》修订很重要的一条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1985年发布和1993年修正的《会计法》都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而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则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把“领导”改为“负责”,虽然只改动两个字,但意义却十分重大。第一,它使会计人员摆脱了既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之下,又要监督本单位领导人的尴尬境况。这次修订把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单位领导人的负责一致起来。这就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会计人员抵制违规违纪行为,既是为国家负责,也是为单位领导人负责。第二,有利于解决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和假账泛滥的难题。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法》的责任主体,主体多了谁都可以负责,也可以互相推脱责任。这次修订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即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和罚款的条款。这就有力地制约了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出政绩,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当出现假账、假报表、“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时,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不知道”、“不了解”等等借口把主要责任推给会计人员。第三,有助于解决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矛盾。过去把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责任都落实到了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既要为国家利益负责,又要为单位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负责,常常处于矛盾的焦点上,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一些会计人员受到了打击报复和不公正的待遇。《会计法》的这一重大修订,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责任、目的和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单位负责人必须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靠他们严把关口,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会计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江泽民总书记在一次讲话中,希望党政领导干部学一点会计知识,学会简单地分析资产负债表。这是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这次修订《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更需要学习,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单位负责人还应当带头宣传、贯彻《会计法》,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侵犯,为会计人员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为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会计人员也应当积极支持单位负责人为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而采取的措施,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
用新的《会计法》指导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北京安易软件公司总经理 严绍业 新的《会计法》并没有太多的条款涉及会计电算化工作,但这不能说明会计电算化工作不重要,更不能说明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法律约束不强。虽然从字面上看《会计法》似乎没有考虑会计工具对会计的影响,但实质上手工会计和电算化会计的所有行为都受新的《会计法》所有条款的约束。这里,我想重点谈其中一个感受比较深的问题。就是《会计法》第4条,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这一条是原《会计法》所没有的,或者说是对原《会计法》的重大修改。它强调了单位会计工作一旦出了问题首先是单位负责人的事情而不仅仅是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事情。映射到会计电算化工作,就是指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成败最终责任不仅仅是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事情,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事情,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情况看,单位负责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第一,必须重视会计电算化工作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必须对会计软件及供应商进行认真选择。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正确。在我国会计软件是一种商品,但这种商品不同于电视机、书籍等普通商品,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软件供应商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和不断的版本升级才能使用成功,因此,可以认为选择会计软件就是选择一个企事业单位长期的合作伙伴。所以,在会计软件从部门级应用走向企业级应用的时候,更需要单位领导人参与会计软件及供应商的选择。
第三,必须对会计软件进行试运行或验证。有些单位选择了通过财政部门评审的软件,认为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通过财政部门评审的软件只能说明会计软件提供的核算方法和核算的结果符合财政部门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能说明会计软件符合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管理的要求。90年代初期,有些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时长期进行人机并行,我认为是不对的;但今天,有些单位一旦选择了会计软件不进行试运行或不进行验证,我认为也是不对的,单位负责人应该引起注意,防止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的不完整或前后不一致。
第四,必须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后,部分甚至大部分会计工作都要依赖于计算机,所有会计数据都以电子的方式存贮在计算机中,一旦计算机软件或硬件出了问题,会计工作的持续性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经常对会计软件的运行环境进行例行检查。此外,还必须例行抽查计算机内账表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有意和无意的错误发生,以免给企业带来损失。目前有些单位一年也不打印一次账册;有的从未核对过打印出的账表是否正确还有些单位很少对存贮在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留有备份;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曾经在不同的企业产生过严重后果,希望能成为前车之鉴,在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过程中引起重视。
会计监督:财务软件大有可为
深圳金蝶软件公司总经理 徐少春 新的会计法已经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同修改前的会计法相比,新会计法明确和完善了记账规则,强调会计监督,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全面规范全计行为。新会计法非常重视会计监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它确定了包括单位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在内的完整会计监督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然而,要充分、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还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可以促使会计监督得到有效执行。财务软件在规范会计行业、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方面大有可为。
首先,以财务管理系统为核心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企业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有利于杜绝业务流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会计系统按业务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进行记录、核算、反映。如果我们再把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去,建造企业经营管理数字神经系统,使企业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核算能够按照内部控制机制和流程规定自动处理,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操作将被杜绝,不规范的会计行为也将不再有“用武”之地。
其次,我们可以具有通过远程管理功能的财务管理软件对异地机构的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进行直接的、实时的查询、审计与分析,或者采用网络财务软件在互联网上建立集团统一的会计信息系统,对分支机构的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实施会计监督管理。据报载,近日湖北省驻港干部金鉴培,钻内部会计控制无力、主管部门对异地机构的会计监督不力的漏洞,贪污、挪用1.9亿元的巨额公款而被判死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主管部门使用网络财务软件对异地分支机构实施远程会计监督,使“一切尽在掌握中”,这起个人悲剧和国家巨额的财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同时,如果我们制定一定的规则,通过网络财务软件将企业的部分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置于受保护的特定区域内,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在自己的权限内实施监督,则外部会计监督的效率与作用将大为提高;如果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等建立官方数据库,记录其行为、奖罚等资料,并同资格、年检等挂钩,则将大大提高对会计主体行为监督的效果。
由此可见,财务软件可以使企业会计行为规范化,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提高会计监督的效率与效果。随着新会计法的实施,财务软件必将在会计监督方面大显身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重在洛实 贵在这执行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财务部 周克亭 刘可 新《会计法》的颁布,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各单位纷纷组织学习。笔者以为,学习新《会计法》最重要的是执行与落实。
首先,应加大新《会计法》的学习、培训与考核力度。要落实《会计法》,必须熟知其内容,精通共内涵,领会其精神。要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不仅包括新《会计法》的条文内容,而且要结合实例进行论证分析;考核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会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而且还包括单位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考核工作要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来组织。
其次,单位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做出榜样。尽管新《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较大的执业权力,并严格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但会计人员毕竟受限于单位负责人的直接管辖,如果单位负责人不带头严格遵守《会计法》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财会人员也无能为力。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身体力行,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合法。为达到这个目的,可以采取先会计后领导的会计事项处理方法,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先由会计(必然熟识《会计法》,会计知识较为扎实,财务管理技能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审查其是否符合新《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律制度的规定,然后再由领导批示,并在全社会形成这种“制度”和惯例。
第三,必须制定本单位新《会计法》实施办法。新《会计法》尽管在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毕竟属于国家性法律,是就全国情况而言的,要做到每个单位都能真正落实,每个单位还应按照新《会计法》宗旨和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让会计人员有章可循,让非会计人员也能有规可行。
第四,必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管理。要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就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除制定严格的制度规定外,必须真正做到会计工作相互牵制,对一些重要的职能岗位,可以进行会计轮岗,或经常进行突击检查,或采取会计委派制,对下属单位可采取合同聘用会计制,或实行集体审批制,切不可将“重要权力”集中于某一职能部门或某一会计人员之手。同时,应加大内审的权力和职责范围。
第五,要奖惩结合,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能够严格遵守《会计法》,依法处理会计业务,不惧任何压力,长期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并采取得力措施和制度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而对违犯《会计法》的会计人员和其单位负责人应予以严厉惩处。
《会计法》与会计法治
河南大学财务处 赵德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之服务的会计工作必须法治化。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对规范会计行为,建立会计法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企业负责人、会计负责人、会计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都对会计工作负责,结果往往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责任。这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屡禁不止的问题。
2、新《会计法》加大了打假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法治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会计法》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并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宣告了会计行业禁入制的建立。这将会对会计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
但是,立法仅仅解决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才是会计法治的灵魂。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并结合《会计法》的贯彻执行,继续推进实施会计委派制,强化执法力度;同时,应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自律意识,共同来维护《会计法》的尊严。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是《会计法》的核心与灵魂
浙江诸暨市农行 楼字然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它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理会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制订本法的出发点与目的,在有关章节作了明确规定,如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在第3、第4条中,分别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这些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会计法》的核心与灵魂。
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在《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的第42条中,明确规定对有损“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九种不法行为,要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神圣而不可侵害的。谁侵害它,谁就将被依法惩处。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责、负全责,决不允许对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搞打击报复。第46条规定,若有“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为了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法》鼓励和支持举报。第4章“会计监督”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法律上保障了会计及有关人员对会计工作“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权。《会计法》总则第6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由此可见,凡是忠诚并确保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公民都将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尊重,反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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