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票据行为中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归于无效。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一些企业和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单位印章不规范。《票据法》实施至今,仍有不少开户单位未按规定更换印鉴、递交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使银行无法查验,很难辨认其预留法人印鉴的真伪。由此可能引起经济纠纷。
二是印鉴更换不衔接。有的单位更换印鉴后(如更换法人代表、单位更名等)。未及时向开户行送交验印,老印章保管不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银行票据签章不规范。表现在多家商业银行对汇票的法人章和法人代表章签盖不同,导致委托代理付款的行处也对签发行法人代表章或授权法人代表章,特别是跨系统汇票的签章真伪难辨。
上述不规范行为,妨碍了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望票据行为参与者和各家银行引起重视,严格按《票据法》办事。
责任编辑 宋军玲
在票据行为中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归于无效。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一些企业和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单位印章不规范。《票据法》实施至今,仍有不少开户单位未按规定更换印鉴、递交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使银行无法查验,很难辨认其预留法人印鉴的真伪。由此可能引起经济纠纷。
二是印鉴更换不衔接。有的单位更换印鉴后(如更换法人代表、单位更名等)。未及时向开户行送交验印,老印章保管不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银行票据签章不规范。表现在多家商业银行对汇票的法人章和法人代表章签盖不同,导致委托代理付款的行处也对签发行法人代表章或授权法人代表章,特别是跨系统汇票的签章真伪难辨。
上述不规范行为,妨碍了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望票据行为参与者和各家银行引起重视,严格按《票据法》办事。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