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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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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最近在审计中发现,有不少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收到假币后,便打一证明条予以报销,有的高达700元之多,笔者以为这样做是不妥的,其理由有二:
其一,会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识别假币也应是会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之一,由于自己的鉴别能力和个人的业务素质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个人承担一定责任。而不该全部由单位负责。
其二,打一证明条也不符合会计手续,因为假币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对它的真假识别的权威鉴定部门应是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证明都是无效的,而且这样做,假币还有可能在社会上继续流通。所以,正确的做法应是及时到所在地的银行,由银行部门开具一式三联的“伪、变造币没收凭证”,由没收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合法的证明凭证。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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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