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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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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这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可是目前借用、出租银行账户的情况屡见不鲜,已成为经济、金融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我们前一段时间对96个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审计调查,发现竟有10多个单位已先后出租、出借过银行账户,占被调查单位的11.4%。这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不但违背了国家银行对单位账户管理的原则,削弱了银行、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必要监督,而且还给营私舞弊、偷税漏税、欺诈拐骗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对这一股歪风,银行与审计等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制止。银行账户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转让与租借。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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