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傅剑钢 汪福海 (作者单位:浙江省开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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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十五大以后,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形式更加全面深入地展开。但是,在方兴未艾的国企改制中,因财务、国资监管不力,国有资产被侵害问题时有发生。为此,财政、国资部门在积极主动参与和支持企业改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搞好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财务、国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面笔者就如何搞好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财务、国资监管的程序和方法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与诸位同仁探讨。
1.要明确分工协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延伸,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存在交叉。如对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规定是财政部门审批,国资部门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改制时资产清查、损失审批、财务处理等工作,国资部门负责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剥离提留、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管理。财政、国资部门应在企业改制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工作,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十五大以后,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形式更加全面深入地展开。但是,在方兴未艾的国企改制中,因财务、国资监管不力,国有资产被侵害问题时有发生。为此,财政、国资部门在积极主动参与和支持企业改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搞好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财务、国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面笔者就如何搞好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财务、国资监管的程序和方法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与诸位同仁探讨。
1.要明确分工协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延伸,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存在交叉。如对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规定是财政部门审批,国资部门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改制时资产清查、损失审批、财务处理等工作,国资部门负责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剥离提留、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管理。财政、国资部门应在企业改制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工作,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2.要做好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工作是企业改制的基础,也是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关键。企业应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对改制基准日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逐项进行账账、账表、账证的清理核实,要求见物就点,见账就清,全面清查登记,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失效变质、报废资产、坏账及潜亏项目应单独列表逐笔登记。财政、国资部门要积极介入企业资产清查工作,一是与评估机构共同设计一整套适用于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明细申报表,统一印发,统一填制内容,指导企业填表,以有利于减轻评估工作量,加快进度,提高质量;二是派人深入企业指导清查,重点放在企业要求核销的资产损失、呆坏账及潜亏项目的核实上;三是对企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证企业是否如实盘存资产,是否逐项登记,是否据实汇总,发现虚报、瞒报、数字不实等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要严格损失核销
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核定和核销国有企业改制前形成的损失。一是要成立损失核实工作小组。由财政、国资、地税、评估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采取集中会审或联合办公方式,平等协商,对企业历年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呆坏账、潜亏及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余额为红字的,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逐项逐笔核实,联合签署审核意见。二是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工作小组核实的损失,须由企业书面申请,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核销。企业申请报告,需附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文本、法院裁决书、有关主管单位仲裁书及其他书面证明,由经办人在财产损失核销申报表中填列具体事项、损失原因及金额,厂长(经理)、当事人需在申报表中签字。三是要加强确认核销的呆坏账管理。改制企业应对确认核销的呆坏账实行“账销案存”,继续行使追索权,收回账款按一定比例留归企业,其余上缴国资部门,或把审核确认的坏账数额划归财政、国资部门催收,收回账款收入,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4.要认真界定产权
产权界定是规范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容。国资部门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及国家出台的产权界定的政策、法规规定,严把产权界定关。对那些产权归属不明确或产权占有已形成事实,但缺乏产权归属证明的,国资部门要及时主动地为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对有争议或有异议的产权纠纷,先由国资部门进行协商调处,调解不成的,报同级政府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置。对历史遗留问题确实一时难以界定的,可转作“待界定资产”管理。
5.要抓好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产权界定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国资部门一要坚持“先立项、后评估”的工作程序。二要严把评估立项、跟踪、确认关。在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上,申报立项手续齐全的给予立项,否则不予立项。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前,财政、国资部门及评估机构要听取被评估单位资产构成情况的介绍汇报,以便了解掌握企业资产总体状况;评估机构要编制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国资部门。在评估过程中,财政、国资部门派人进行现场跟踪,与评估人员一起深入企业清查核实,定期召开评估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国资部门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逐项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发现问题,退回评估机构修正或重新评估,以确保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科学。对于国有企业的各种财产损失,要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核批,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国资部门不予确认。三要防止为完成改制任务搞突击评估、低值评估,落实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
6.要合理确定剥离提留
国有企业采取“先分离、后出售”方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剥离提留价值一般是从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因此,财政、国资部门在抓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一要合理确定被剥离提留资产的范围。对剥离企业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浴室等非经营性资产、土地,提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预留离退休人员和享受政策可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医药费、工伤人员生活费和遗属抚恤费等所谓的社会养老医疗基金,一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逐户讨论,合理确定剥离提留数,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以职工实际购买能力为标准来确定剥离提留数,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能使改制后的企业轻装上阵。对有能力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尽量不剥离,一并出售;二要对剥离提留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剥离土地、非经营性资产要单独设账,单独产生财务报表,报送财政、国资部门。国资部门与改制后企业应签订协议,暂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企业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也不得随意处置,按政策规定向国资部门缴纳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创造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对提留的社会养老医疗基金,国资部门要会同工会实施监督管理,若企业要动用基金,须先报国资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7.要搞好股权设置
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剥离提留基础上,应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遵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购买能力,自行确定改制后企业内部员工股总额,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一次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给职工置换为个人股;也可设置为国有股留在企业,同时吸收职工入股。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人数,可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处置,能多则多,能少则少。国资部门要严格审核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方案,避免不切实际地强迫职工入股或股权向少数人集中,防止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
8.要依法转让产权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一般采取“先出售、后改制、由内部职工持股为主”的改造方式,国有资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职工置换为个人股。为此,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国资部门加强产权转让管理。一是严格产权转让审批制度。凡转让地方管理的中型或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应报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合理确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企业产权转让底价要以审批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综合考虑改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和社会贡献等因素后合理核定;产权转让的成交价要由国资部门会同主管财政机关核实,成交价低于底价10%以上的,必须报政府审核、批准。三是明确产权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国资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收缴出售国有资产收入,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行专户存储、产权转让收入要实行专款专用,遵循择优扶强原则,用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项目、重点技术改造或国有资本投资,严禁将产权转让收入用于消费;对困难企业,经政府同意可将产权转让收入借给企业使用,同时由国资部门与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9.要正确处理账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动,为了保证账实相符,必须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规范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为此,我们建议财政部尽快出台有关规定。同时,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并指导企业调整账务。对改制企业未弥补亏损、坏账、财产损失、有关负债红字、资产剥离提留等,经财政或国资部门批准,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或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依次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对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产权界定增减额,作增减资本公积处理。企业还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对实际出售的国有资产及企业股份中国家股、个人股的数额,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调整好账务后,应及时编制改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报送财政、国资部门,如实反映企业改制资产状况。
10.要强化产权登记
改制前企业会计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到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国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或注销登记,国资产权变动登记或注销登记表(证)作为工商变动或注销的依据,强化产权登记证的法律凭证作用。通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资部门可及时掌握国有资产流量和流向。
11.要加强档案管理
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后,企业、财政、国资部门都要及时做好改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首先要全面收集国有企业改制资料,如企业评估立项、确认、损失核销请示和财政、国资部门批文、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产权登记证等。其次要做到分户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总之,搞好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财务、国资监管工作是摆在财政、国资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财政、国资部门要始终站在企业改革的前列,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促进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秦中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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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