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评估业务完成后,资产业务的各方当事人通常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该项会计处理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会计处理的形式要与资产评估的目的相一致,对于不同的资产业务所要求的各不相同的评估目的,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形式,有时需要按评估结果或交易价格调整账务,有时则只作为分析的依据,并不作账务调整。二是对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计价应按实现原则确定,实现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最终协商价或成交价是会计计价的最终依据,当协商价或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时,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笔者就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在最终协商价、成交价与资产评估价一致的条件下的会计处理作些介绍。
一、产权变动情况下,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产权变动资产业务有投资、出售、捐赠、企业兼并、拍卖和清算等。
1、投资
对于资产投出方,若用固定资产投资的,按评估值借记“长期投资”。按账面累计折旧数借记“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按评估值与固定资产净值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若用流动资产投资的,按评估值借记“长期投资”,按流动资产账面价贷记流动资产类科目,按两者差额借...
资产评估业务完成后,资产业务的各方当事人通常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该项会计处理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会计处理的形式要与资产评估的目的相一致,对于不同的资产业务所要求的各不相同的评估目的,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形式,有时需要按评估结果或交易价格调整账务,有时则只作为分析的依据,并不作账务调整。二是对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计价应按实现原则确定,实现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最终协商价或成交价是会计计价的最终依据,当协商价或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时,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笔者就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在最终协商价、成交价与资产评估价一致的条件下的会计处理作些介绍。
一、产权变动情况下,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产权变动资产业务有投资、出售、捐赠、企业兼并、拍卖和清算等。
1、投资
对于资产投出方,若用固定资产投资的,按评估值借记“长期投资”。按账面累计折旧数借记“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按评估值与固定资产净值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若用流动资产投资的,按评估值借记“长期投资”,按流动资产账面价贷记流动资产类科目,按两者差额借或贷“资本公积”。
对于接受投资方,若用固定资产投资的,当账面原价大于评估值时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按评估值贷记“实收资本”,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当账面原价小于或等于评估值时,按评估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若用流动资产投资的,按评估值借记流动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2、购售
对于售出方的固定资产,可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对于账面净值(加清理支出)与评估净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前者小于后者)或“营业外支出”(后者小于前者)。对于购入方,则与新货购入相同。
3、捐赠
对于捐出方,以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对于接受方,则以评估净值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4、企业兼并、拍卖和清算
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或购买股权来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企业通常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对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调整账户。对于评估增值,按增值额借记各相关的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对评估减值,则按减值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账户调整后,应编制调整后资产负债表。
进行兼并时,若被兼并方失去法人资格或不存在,应结清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账户,其股东对剩余净资产在依法对清算净收益交纳所得税后,享有分配权;兼并方则按兼并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登记入账,应付现的产权转让价格通过“应付账款”核算。对于转让价超过整体净资产评估值的差额以“无形资产——商誉”入账。若被兼并方继续存在并仍具有法人资格,则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对于被兼并方,应对“实收资本”的所有者名称作出相应变动;对于兼并方,应按受让价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因拍卖和清算对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与兼并大体相同。
二、产权不变情况下,对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因资产抵押、担保、保险、租赁、补偿和考核需要而进行的资产价值评估,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并没有转移,按会计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通常对评估结果不作会计处理。但有时企业出于管理、信贷甚至纳税上的需要,按法定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
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政府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账户。对于出租的国有企业方,应对评估净值与账面净值之间差额,分别调整有关资产账户,并以“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科目反映。
2、对产权不变的各类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反映
出于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的要求,以及企业外界和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应可比和实用的要求,应对资产评估结果作账务调整。
例如,某公司的一套生产设备、购入时原价为84000元,不留残值,按直线法分8年计提折旧(与纳税规定一致)。第5年末,经资产重估,确定其重置完全价为102000元,尚可使用7年。
分析:经计算,评估前后的有关数据和差额如下表:

在第5年末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8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 28000
上述分录累计折旧借方-10000元是对评估前账面多提累计折旧额的调整。
在第6年到第12年每年末计提折旧费时,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费用类科目 8500
贷:累计折旧 8500
上述折旧费用合计数10500×5+8500×7=112 000元,即第1年初购入原价84000元和经评估净增值28000元之和。
三、评估增减值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资产评估,若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账户和报表进行调整后,以后各年的折旧费用就会发生变化,由此也改变了会计收益。因资产的重新估价而形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额在各年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金额,应从重估价账户转入“递延税款”账户中。
例如:承上例,假设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则:
①第6、7、8年末,由于重估价调账,使每年折旧费比不调整账少2000元(8500-10500),造成会计收益比应税收益多2000元,由此而形成的递延税款(借方)为2000×30%=600元。于是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600
贷: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 600
同时再冲减这三年各年应交所得税总额,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
贷:递延税款 600
对各年折旧费用的数额,应根据重估价计算的8500元计提,其会计分录与前例一致。
②第9年至第12年每年末,因为重估价调整后每年折旧费用仍为850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8年)折旧已提完,无需再提,则造成了会计收益比应税收益少8500元(8500-0),由此而形成的递延税款(贷方)为8500×30%=2550元。于是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 2550
贷:递延税款 2550
同时再增加这四年各年应交所得税的总额,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2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50
分析上例,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资产评估重估会计处理中,递延税款只是过渡性的账户,每年借贷相抵后余额为零。
第二,应交税款借贷方差额8400元(贷差)是由于资产重估增值而产生的应纳所得税,即重估净增28000元×30%=应交税款增加8400元。但是,如果再联系到折旧费用总额因评估调账与不评估相比也多了28000元(112000-84000),它会使应交所得税也随之减少28000×30%=8400元,则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使公司应交所得税数额有所变动。
第三,如果资产评估的结果是减值,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确认为费用;但如果某项资产的评估并非第一次,则其以后的评估减值应先冲转以前累积的重估价盈余账户,冲转后仍不足的部分计入费用。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