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税字〔1998〕39)号。
▲恢复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等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43号)。
▲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税字[1998]31号)。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税字〔1998〕37号)。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
▲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税字〔1998〕39)号。
▲恢复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等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43号)。
▲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税字[1998]31号)。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税字〔1998〕37号)。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财税字〔1998〕45号)。
▲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财税字〔1998〕59号)。
▲关于纺织品出口退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纺织品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按上述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1998〕164号)。
▲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财税字〔199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