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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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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124号文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下发通知:
一、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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