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财政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不久前,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关于<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度起,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制度。现将这一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引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5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该法第48条规定,“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该法第4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
问:财政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不久前,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关于<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度起,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制度。现将这一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引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5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该法第48条规定,“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该法第4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等。
该条例第35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各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该条例第36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该条例第42条规定,“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该条例第46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该条例第51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该条例第56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10条规定,国库的基本职责包括“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等。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1993〕财预字第145号)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规定,对中央预算收入实行对帐制度。
问: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对帐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帐分工: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外商投资企业,其税收收入对帐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其税收收入对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负责。
3.对帐办法:采用年度对帐办法,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核、对帐,并填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汇总表》。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的规定,在核对汇总数据时,也可按“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的有关数据进行。
4.问题处理: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入报表(或者政府预算科目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处理: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对于征收机关漏征、少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征收机关补征;对于征收机关设置过渡帐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和地方收入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更正。既要将误入地方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中央国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地方国库。
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当及时将补缴、补征税款的情况和混库更正结果通知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通知要求更正的,经审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5.报表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填制的对帐汇总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制的《省(区、市)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6.对帐要求:各缴款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对帐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 周文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