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应对评估基准日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投入股份公司,作为国有股享有股份公司权益的基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从评估基准日到成功发行股票正式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样,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假设二者在同一年度内)。在这一段时间内,原企业要持续经营,资产的形态或价值量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一定数额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中属于拟发行公司的有多少?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利润数额的确定
我们知道,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正式成立日,原国有企业仍沿用原来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另外,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不论采用合并式还是分立式的改制方式,一般都会发生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剥离行为,从而导致拟发行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会计核算空间的不一致,这时原企业的帐面利润并不能作为拟发行公司的业绩看待。
按现行有关规定,拟发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应对评估基准日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投入股份公司,作为国有股享有股份公司权益的基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从评估基准日到成功发行股票正式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样,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假设二者在同一年度内)。在这一段时间内,原企业要持续经营,资产的形态或价值量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一定数额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中属于拟发行公司的有多少?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利润数额的确定
我们知道,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正式成立日,原国有企业仍沿用原来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另外,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不论采用合并式还是分立式的改制方式,一般都会发生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剥离行为,从而导致拟发行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会计核算空间的不一致,这时原企业的帐面利润并不能作为拟发行公司的业绩看待。
按现行有关规定,拟发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以,对这一期间利润数额的确定,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上市审计时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以及收入、费用、利润剥离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有关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保证会计资料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前后期资料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可防止一些企业随意改变会计核算方法,侵蚀国有资产。
二、利润的归属
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正式成立日之间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究竟属于准,目前常见的有两种做法:一是归原发起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确认的属于拟发行公司资产所带来的利润由“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转至“应付利润”帐户处理,形成对发起人的负债。二是由新老股东共享。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往往放弃利益,这时可将这部分利润由“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转至“资本公积”帐户处理。
以上会计处理方法,是考虑股份公司刚刚宣告成立,不存在未分配利润的问题,所以相应转出这部分利润。另外在新老股东共享这部分利润的情况下,转作资本公积处理,将其视为发起人投入资本所连带产生的,也便于理解。
三、年度会计报表的处理
对不是年初即宣告成立的股份公司而言,其全年实现的利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年初至公司正式成立日之间以拟发行公司的身份进行经营所形成的利润,另一部分是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以股份公司的身份进行经营所形成的利润。年末股份公司在编制利润分配表时,既要体现全年实现的利润,又要体现这两部分利润的分配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利润分配表中的“可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增加一项“分配给发起人的利润”或“转入资本公积数”。这样年初未分配利润加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再减分配给发起人的利润或转入资本公积数,即为股份公司可分配的利润,然后可以按照股份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