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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柳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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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凭税务机关监制的运输费用结算凭证(普通发票)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在申报时,除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外,还需报送运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供税务部门审核。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每取得一份运费普通发票,首先要拿去复印,然后再记帐。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也常常碰到复印件模糊不清,难以审核。即使复印清晰,也不能鉴别其真实性,只好任其申报抵扣。且复印件规格不一、参差不齐,给装订存档工作也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笔者建议对运输费用结算凭证(普通发票)增设抵扣联。这样,企业在取得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时,将发票联直接记帐,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联报税务部门审核,既减少了企业工作量,又便于税务部门审核,便于装订归档,可谓一举多得。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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