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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刘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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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发现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对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的记帐凭证,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对已领用材料办理假退库,则先作红字记帐凭证,待下月初用蓝字冲回。在作上述调整凭证时,由于可不附原始凭证,所以调整凭证摘要栏一般都注明所调整凭证日期、编号、调整原因等事项,而被调整凭证往往无任何标记。这样作会计人员当时省去了举手之劳,但却给日后带来诸多麻烦:可能会出现以后工作中对被调整凭证不知或遗忘而重复调整,或为查找此笔凭证是否调整而作无效劳动。因此,笔者建议对被调整凭证也应注明何年、何月、何日,多少号凭证已作何种调整,以方便日后会计和内外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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