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工商年检费、经营外汇许可证费、外债登记费、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进出口证书费、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进出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税务登记证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等。
问: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遵守哪些制度?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遵守以下6种制度:
(1)收费项目审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央决定之后新增加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
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工商年检费、经营外汇许可证费、外债登记费、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进出口证书费、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进出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税务登记证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等。
问: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遵守哪些制度?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遵守以下6种制度:
(1)收费项目审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央决定之后新增加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对中央决定发布之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2)收费许可证制度。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法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3)交费登记卡制度。这是国家为有效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而制定和采取的一种规范和管理交费行为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认真逐项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地方各级物价部门免费发放给企业的《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以备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
(4)公开制度。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征收依据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5)收费票据制度。即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开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6)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行收入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的办法;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问: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几种情况?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收费单位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违法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1)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项目的收费;(2)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订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的收费;(3)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的收费;(4)未向社会公布,不出示价格主管机关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不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票据的收费;(5)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年检费;(6)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确认的其他违法收费。
问:国家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合法收费制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遇到各种违法收费时,除拒绝交付外,有权向财政、物价等部门投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投诉后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应当拒付而没有拒付,又不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和报告情况的,其缴纳的费用由税务机关在纳税调整时予以剔除,并对企业有关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收费单位的不合法收费,财政和物价部门有权责成收费单位如数退还企业;如无法退还的,应按财政和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分工管理权限,由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视情节轻重,对收费单位处以吊销收费许可证、停发收费票据和罚款、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付费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规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支付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如实予以揭示。
问:应如何加强对收费单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答:国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单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制止一切违法收费行为。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迫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问: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1980年在《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也多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上缴国家物价等项补贴。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国情的考虑。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和职工实行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在这一分配制度下,国家每年财政支出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补助居民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住房、交通、取暖以及粮油肉蛋菜等基本生活品价格方面的补贴,而享受到上述补贴的不仅有国有企业的职工,而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不同,其中方职工不应再吃国家的“大锅饭”,对国家的上述补贴应由企业予以补偿,按规定上缴给国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将逐步放开物价,减少补贴,增加工资,财政用于上述方面的补贴支出将逐渐减少,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也将随之减少。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财政部还规定,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对于经考核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