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今年第7期刊登的张清斌、王开玲二同志《也谈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的调整》一文,指出了原刊登在今年第3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一文对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纳所得税处理中的错误。笔者认为张、王的观点是正确的,阐述的理由也较充分,但二同志在对错误更正操作中也相应地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视同销售业务行为是指“在会计处理业务中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入,计缴所得税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此种业务,在会计处理中是不计入“销售收入”的,仅仅按产品(或业务)成本、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应费用计入对应科目即可。故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一文中此笔业务的帐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②张、王二同志在文中所作的帐务处理即两次计提“消费税”是不妥当的。一笔业务怎么可能重复计税呢?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已包括在销售收入中,故起码第一笔分录中应去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一项。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业务行为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仍应作收入处理。此乃属产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只需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处理即可。
另,为简单计,上...
贵刊今年第7期刊登的张清斌、王开玲二同志《也谈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的调整》一文,指出了原刊登在今年第3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一文对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纳所得税处理中的错误。笔者认为张、王的观点是正确的,阐述的理由也较充分,但二同志在对错误更正操作中也相应地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视同销售业务行为是指“在会计处理业务中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入,计缴所得税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此种业务,在会计处理中是不计入“销售收入”的,仅仅按产品(或业务)成本、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应费用计入对应科目即可。故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一文中此笔业务的帐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②张、王二同志在文中所作的帐务处理即两次计提“消费税”是不妥当的。一笔业务怎么可能重复计税呢?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已包括在销售收入中,故起码第一笔分录中应去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一项。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业务行为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仍应作收入处理。此乃属产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只需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处理即可。
另,为简单计,上述文中均未涉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这些附加税亦应作为扣减项目扣除。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