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王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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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本刊今年第七期刊登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为了加深对该准则的理解,以利于其贯彻执行,现刊发本文,以益于广大读者学习和执行准则。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字(1997)21号文发布了用以指导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本文拟从介绍、分析《准则》、《指南》入手,通过对关联方交易涉及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以利于《准则》、《指南》的贯彻落实。
一、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过于宽泛,会影响资本的扩张、联结;过于狭窄,则会引起少数股东的不满,甚至危及国家利益。认定关联方交易时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更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如A公司虽然占B公司的表决权资本不到20%,但负责B公司的日常经营(如承包等),就不应由于A公司对B公司在股权方面没有控制权,而认定为不具有关联关系。
<...编者按:本刊今年第七期刊登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为了加深对该准则的理解,以利于其贯彻执行,现刊发本文,以益于广大读者学习和执行准则。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字(1997)21号文发布了用以指导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本文拟从介绍、分析《准则》、《指南》入手,通过对关联方交易涉及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以利于《准则》、《指南》的贯彻落实。
一、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过于宽泛,会影响资本的扩张、联结;过于狭窄,则会引起少数股东的不满,甚至危及国家利益。认定关联方交易时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更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如A公司虽然占B公司的表决权资本不到20%,但负责B公司的日常经营(如承包等),就不应由于A公司对B公司在股权方面没有控制权,而认定为不具有关联关系。
2.重要性原则。即在认定关联交易时,应有轻重之分。如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3.一致性原则。即各种法律、规章对关联方交易的认定,应尽量一致,方便操作,易于管理。包括适用于规范关联方之间的借贷、担保、购股的公司法与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税法以及规范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认定的一致性等。
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标准,究其实质,无非两条,一是定量标准,二是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比较典型的定量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如《指南》在认定关联方交易时用了大量的持股方面的比例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将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作为认定的要件之一,我国台湾下限规定为1/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将下限确定为25%等。此外,运用较多的标准还包括董事的人数以及投票权的数量等。
2.定性标准。往往指的是影响力,只有具备重大影响时,才认定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如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虽然只有5%,但B公司的执行董事由A公司委派,由于执行董事对B公司的财务或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A、B公司之间就存在关联关系。再比如,我国改革开放早期举办的合资企业,有相当部分是两头在外的企业,由于原材料供应、产成品销售均以合同的形式强制约定由外方运作,外方与合资企业的交易被税法认定为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交易的分类
关联方交易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多种分类,主要包括:
1.按交易重要性分为重大关联方交易、非重大关联方交易和零星关联方交易。实际上重大关联方交易、非重大关联方交易和零星关联方交易很难划分,会随着交易标的、交易性质、交易环境的不同而改变。
2.按交易的内容分为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3.按交易的对象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如支付给总经理的报酬就属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方交易。
4.按交易的价格分为公平交易和不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和不公平交易的区别在于价格的公平性。
5.按交易的合法性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对于重大交易我国《公司法》和证券管理法规均有明文规定,需要经过批准并进行公告,如果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披露,就属于非法交易。
6.按交易的真实性分为真实的关联方交易和虚构的关联方交易。判断真实与虚构关联交易的标准,一是是否有交易的真实动机,二是是否符合营业常规。虚构的关联方交易也称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三、关联方交易的形成原因
形成关联方交易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重点分析以下两种原因:
1.企业上市改制是产生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原因。上市改制的基本模式大致有四种,第一种模式是“整体改组上市”;第二种模式是“共同重组上市”;第三种模式是“整体改组,分立上市”;第四种是“部分改组上市”。四种模式,除第一种干净利索,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企业之外,其他三种模式,由于涉及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资产重组等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关联方交易。因此有人说,上市改制的过程就是关联方交易产生的过程。企业上市改制至少产生以下四种关联方交易关系:(1)以股权为纽带,形成控股关系;(2)以购销为纽带,形成购销依赖关系;(3)以资金为纽带,形成资金借贷或担保关系;(4)以人事为纽带,形成人事交叉关系。
2.逐利是产生关联方交易的内在原因。关联企业之间为什么要交易,为什么不选择其他企业而是选择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外在原因可能很多,但内在根本动因只有一个,就是利益驱使。关联方交易至少使关联企业在以下两个方面获利:
(1)避开竞争以及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失。有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给关联企业,赚取高额利润,避开了进入市场可能导致的销售不畅或价格下跌的风险。这种关联方交易与其说是商品交易,不如说是风险转嫁。
(2)产生规模效益。关联企业共同组成一个关联群体,在群体内部有可能制订统一的生产、供应、销售、人事、工资等政策,使得群体内资产得以优化组合,减少中间费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法制不健全是产生不合法、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外部因素。关联方交易正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掌握,近年来,关联方交易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很大增加,个别上市公司从关联方交易所获得的销售、利润总额甚至比非关联交易部分还要多,关联方交易法规的不健全与其不能不说有很大关系。由于关联方交易认定、批准、监管、处罚等规定的不健全,使得实际工作无法可依,无所适从,至少带来以下四点影响:(1)外部交易转向关联方交易;(2)产生虚构关联方交易;(3)滋生非法关联方交易;(4)出现关联方交易不公平倾向。
四、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要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作为国家需要考虑公司是否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制订内部转移价格,粉饰业绩,调节利润,偷逃税款;作为小股东需要知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否损害其利益;作为潜在投资者需要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真实内容,以此确定投资的可行性;作为债权人需要关注关联方交易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以此确定债权的可靠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确认和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需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根据《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还需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主营业务情况等。2.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3.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披露。如关联方是本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合营企业,或者是联营企业等。4.交易类型。如属于商品交易还是其他形式的交易等。5.主要交易方。6.定价政策。如商品交易定价采用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还是其他价格等。如果关联方之间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7.交易的金额及百分比。如销售给关联企业货物所实现的销售额及占全部销售额的百分比等,并列示两年期比较数据。8.资产负债表日关联方间的应收应付往来款余额及其百分比。9.大股东放弃竞争和利益冲突以及保护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承诺。10.可能出现或导致的关联交易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合并报表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已作为同一报告企业来提供资料,因此一般不要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但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易不应略去,而应作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予以单独披露。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五、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联方交易由来已久,在产权不明晰的年代,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关联方交易所带来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手续不规范。有关联关系,不一定产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产生、批准,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手续,这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如子公司A销售给母公司B一批资产,如果金额巨大,A、B公司的董事会应有一个意见,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如果A、B公司均是国有控股企业,则财政机关也得有个意见。手续不全,就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现在有些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关联交易成了“内幕”交易,随心所欲。如果年终利润完不成,就从关联企业挖过来一块;如果利润多了,就少算一块。手段种种,不一而足。
2.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力量无非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内部的,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第二是外部的,如市场监管机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我国经改制上市的公司国有股基本上都处于控股或大股东地位,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很多公司事实上是同一班人,彼此之间的约束力不强,中小股东的发言余地不大,关联方交易的通过一般不会有什么障碍。市场监管机构除了在股权购并方面实施监督之外,对商品交易等除了要求披露之外,几乎没有作出特别要求。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出于各种考虑,对此或走走形式,或不闻不问,基本上没有对关联方交易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以不影响当地财政作为批准与否的标准。
3.披露不完整。如只定性披露,未定量披露;只披露交易金额,不披露交易定价;只披露绝对值,不披露相对比例;只披露有交易的,不披露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交易等。
六、几点建议
1.建立批准制度。关联方交易有重大关联方交易、非重大关联方交易和零星关联方交易之分,所有关联方交易都经过批准,似乎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需批准的关联方交易也应有个层次之分,如哪些需董事会批,哪些要股东大会批,哪些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哪些要市场监管部门批。层次分明,责任也分明,批准机构之间制约性也得到加强。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提反对意见,市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修改甚至取消关联交易,税务部门根据税法可以做出纳税调整。
2.要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关联方交易是中性的,是商业活动的正常特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关联方交易不了解也不理解。关联方交易与其他经济现象一样,也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有利的一方面如一些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扩大知名度,调整产业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包括“借壳上市”等目的。关联公司的存在,使得公司间人员、资金调度极为方便,商业信息获取快捷,使这些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等。不利的一方面如关联公司的存在使得资本在不同产业之间的流动变得困难,关联公司的出现使垄断成为可能,关联方交易的不公平性使偷税现象日益突出,小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关联方交易既然有利也有弊,正确的是非观应是“正确引导,严格监管,消除不必要的关联方关系”。一个公司的业绩主要应该到市场中去获得,关联方交易或许能支持一家公司的今天,但“强心针”不可能维持太久。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技术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企业才能不断在市场中求得发展和辉煌。关联方交易本质决定了其具有内在的不利性,必须严格加以监管,关联方交易不能建立在损害国家利益、小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对主动的关联方交易我们要严格监管,对被动的关联方交易我们则要创造条件逐渐消除。如对企业改制引起的关联方交易,应通过加快企业改革,完善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经营由上市改制剥离出去的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金额等;国家确定股票发行时,通过只定企业户数,不定发行额度,减少关联企业的数量等。
3.走公开披露道路。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决不是给企业经营设置障碍,而是为了增加透明度,保证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手续合法、交易公平,披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当然披露有披露的章法,规定可以不披露的,可以略去;利益关系人不想了解的,也可以省去。披露应抓住重点,突出中心,不遗漏关键内容,不搞摸糊哲学。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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