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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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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田县大检办的一同志问:违法经营及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列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矛盾?
编者:据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违法经营及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罚金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业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税收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及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罚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务制度也规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后利润中列支。那么它们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矛盾呢?其实不矛盾。会计与税务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各自遵循自己的规律,处理程序有不同的地方。但在纳税时,会计业务必须按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例如某企业×年度有税前会计利润700万元,违法经营及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30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假如企业没有其它的纳税调整事项,那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的规定,应将罚款300万元从“营业外支出”中调整出来(不走帐,只调整作为计算用的数字),加到税前会计利润中去,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如所得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330万元。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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