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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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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额;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对外资金融机构从被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人民币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以上动态由财政部税政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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