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许倩 (作者单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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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香港回归祖国,内地同香港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便于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士了解香港有关会计实务,本文试就以下几个方面对两地的企业会计实务的差异作一些粗浅的比较。
一、关于会计制度体系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内地会计制度体系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具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同一行业高度统一,不同行业略有区别。总体而言,内地会计准则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在内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接轨又尚存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谨慎性原则运用不够彻底。
香港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各企业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制定并公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和会计指导自行制定会计制度。香港会计师公会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成员,它所制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导,是该会会员处理会计实务的依据和遵循的工作规范,因此只在会计同行中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不是严格的法规。香港会计准则在制定并公布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香港回归祖国,内地同香港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便于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士了解香港有关会计实务,本文试就以下几个方面对两地的企业会计实务的差异作一些粗浅的比较。
一、关于会计制度体系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内地会计制度体系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具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同一行业高度统一,不同行业略有区别。总体而言,内地会计准则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在内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接轨又尚存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谨慎性原则运用不够彻底。
香港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各企业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制定并公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和会计指导自行制定会计制度。香港会计师公会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成员,它所制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导,是该会会员处理会计实务的依据和遵循的工作规范,因此只在会计同行中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不是严格的法规。香港会计准则在制定并公布财务报表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在总体上是协调一致的。
二、关于会计年度
《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均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日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内地财政、税收、计划、统计年度相一致,有利于国家宏观统一的管理。
根据香港《公司法》的规定,香港的会计年度有四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企业可任选一个。会计年度起迄时间的不同,适应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跨国公司的需要。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也有利于她们均衡年度审计工作。
三、关于记帐本位币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企业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进行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有关外币分别记帐。
香港通常采用港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也允许使用不同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四、关于坏帐准备
内地新制度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应采用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比例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它企业为3—5‰。《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放款的年末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这从当前许多企业的应收款较多,普遍存在呆(坏)帐的情况看,是合理和必要的,但内资企业的提取比例显得偏低。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所有已知的债权,包括确切知道的和根据资料进行最优估计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合适的方法: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显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明显的谨慎性。
五、关于存货
内地对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价值入帐。发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认定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期末一般不再进行价值调整。只有当公司改制,产权变动时,存货才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内地在某些行业已开始按照国际准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对存货(限于产成品和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造成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成本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取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商业企业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削价损失的企业库存商品可以从成本中提取商品削价准备;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对存货应按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认。
香港则更多地考虑谨慎性原则,对存货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入帐,到期末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发出存货的成本可依据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确认,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对于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应分存货项目单独比较,如果分单项不可能,则应分组或分类比较,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对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形成的损失要在当期损益加以确认,而不是等到销售实现时才确认,这种处理方法有助于公允反映企业的实际盈余情况。
六、关于固定资产及折旧
1.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内地一般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均在行业财务制度中作出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通用设备为4—28年;专用设备5—35年;房屋、建筑物8—55年;残值率在3%—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则在其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少于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残值率应不低于1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少留或不留残值。
香港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6号规定企业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寿命可根据经验估计(一般估计得较短),并规定主要折旧性资产和各类别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寿命需定期评审,对评审差异,需调整目前和以后会计期间的残值率。当残值相对其成本很小时,可忽略不计,如果残值较为显著,则应在资产购买期或随后的任何重估日期,对残值加以估计。
2.折旧方法的采用
新制度规定对折旧方法以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为主,加速折旧法的范围只限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汽车制造、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某些行业企业。加速折旧的方法一般只限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香港的企业可灵活选择加速折旧法、直线法、生产或服务产量法等多种折旧方法。
与香港相比,内地对折旧年限残值率和折旧方法均有较严格的规定,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现行折旧水平与科技进步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今后有望逐渐扩大加速折旧法的应用范围。
七、关于长期投资
1.对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条件
内地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条件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国有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规定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报表。另外,《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采用权益法,并需合并会计报表;股份制试点股票香港上市企业当股权比例占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均适用权益法;外商投资企业则规定持有25%股权比例以上,且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因此,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根据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核算方法,缺乏统一准绳。
香港则规定:当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总额比例低于20%时,通常被假设为无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如持有比例多于20%,则认为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使用权益法;当达到50%以上时,已被认为实际上拥有控制权,采用权益法的同时,还需合并会计报表。
2.长期投资的价值列示
内地企业长期投资项目若按成本法核算的,期末不再调整其帐面价值,除非出现增资或减资的情况;对采用权益法的,按投资比例与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而调整其帐面价值。企业产权变动,需进行资产重估的,按重估价值确认并调整帐面价值。股份制试点股票香港上市公司对其它单位的股票投资,若股价持续低于面值,且预计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时,可预提损失准备;采用重估价计列的长期投资,处理方法与香港类似。
香港对长期投资的价值按以下方法列示:
(1)成本;(2)重估金额;或(3)对于可出售的权益性证券,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熟低确定,对于跌价损失应提取亏损准备。
对于采用重估金额计列的长期投资,应采取重估频率政策,通常5—10年所有长期投资项目至少应按整个类别进行价值重估。当重估增值时,应作为业主权益贷记长期投资重估储备;重估减值时,并且是非暂时性下跌,则先抵消同一类投资以前年度提取的重估储备,不足部分再记入当年损益。
八、关于权益类科目和股本项目排序问题
内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分别称为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对于从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中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在流动负债下列示。股份制试点股票香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分三项:第一项股本、第二项资本公积、第三项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及未分配利润。对于股本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列示。如果系股票上市公司,证监会在《对财务报表附注内容的要求》中对此另有规定。
香港的会计报表中业主权益包括三部分:股本,股票溢价、留存收益。不设公积金科目,并认为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无实质性区别,合并在留存收益中反映。而把股票溢价单独列示,内地则包括在资本公积中反映。股本项目包括注册股本和已发行股本两项,具体又各分为:金额付清每股面值多少港币的多少股普通股、金额付清每股面值多少港币的占多大比例的可偿还优先股。与内地相比,股本不是按投资主体区分,而是按股东所享受权利列示,更符合报表使用者的编制要求。
九、关于合并会计报表
内地《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能够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对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所规定范围与香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实质相类似。但相比较而言,公告107号规定得更为具体。如公告还进一步对不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作出如下规定:
因经营范围的原因排除在合并以外的,集团报表应包括该子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合适的话,可将它们与具有类似业务的其它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
对于因缺乏有效控制不予合并的,建议采用权益法在合并报表中加以处理并应在集团报表中包括有关它单独的财务资料,以满足《公司条例》的要求。
当子公司因处于严格控制不予合并,建议采用权益法对该公司的投资额列示在限制生效日已经包括的投资额,而不再反映其损益。假如所列示投资额由于投资价值下降(不是暂时的)而减少,则应通过合并损益表提取损失准备。为此,投资应予单独考虑,而不是总计起来考虑。
对于暂时控制的子公司的临时投资应在合并报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予以列示。
十、关于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存在但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最终的结果有赖于未来的各种因数决定,故今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或有事项分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两种。内地会计准则中对或有事项尚无明确规定。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对或有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需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于或有收益,只在极有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在附注中加以说明,但均不对财务报表作调整。内地股票香港上市公司规定或有收益不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或有损失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发布财务报表日前得到的信息表明,很可能资产负债表日止已受到损失,或负债已发生;2.损失的金额可以合理估计。
若只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但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香港在公告第8号中规定:或有事项可能构成损失,而这项损失又能在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之日合理估计时,应在财务报表中计入重要的或有损失。除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否则对未列入财务报表的重要或有损失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或有收益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收益,只有在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可在财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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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