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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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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财务与会计》1996年第8期刊登了万寿义同志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文后,陆续收到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文中有的说法违反了会计制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是财政部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号〕的文件中所规定的,现将其中有关部分摘录如下:“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有关具体的规定请查阅该文件。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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